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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是唯一继承人,祖父母有权直接给孙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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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生前在律所立下打印遗嘱,明确将房产留给孙子。七年后,姑姑却说:“你早就过了60天接受期,视为放弃!”
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孙子——关键证据竟是他一直在房里住着!
2017年4月7日,在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内,78岁的王先生和75岁的赵女士分别立下遗嘱。两份遗嘱内容一致:
“我们名下的一号房屋,属于我们的份额,全部由孙子王某3个人继承。”
遗嘱由律师代书并打印,两位老人亲自宣读、签字、捺印。两名执业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同步录制视频。当时,王先生神志清醒,赵女士表达清晰,程序严谨。
2020年,赵女士去世;2023年,王先生离世。孙子王某3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整套房屋。
然而,姑姑王某1坚决反对。她提出核心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爷爷奶奶2017年就立了遗嘱,至今已七年,王某3从未书面声明接受,依法视为放弃!”
她强调,自己作为亲生女儿,才是法定继承人,孙子无权直接“跳过子女”拿走全部房产。
面对质疑,王某3解释:自2014年起,他就与祖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老人去世后也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产证早已交给他保管。“这难道不算接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有二:
一、2017年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二、王某3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接受了遗赠?
关于遗嘱效力,法院指出:虽然遗嘱为打印形式,但有两名无利害关系律师全程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明完整日期,且附有视频佐证,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合法有效。
关于接受遗赠问题,法院强调:法律并未限定“接受”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行为,可视为默示接受。王某3自2014年起居住于一号房屋,持有房产证,且无证据显示其曾放弃权利,足以证明其已接受遗赠。
最终,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王某3继承所有,驳回王某1的全部抗辩。
这起案件传递两个重要信号:
第一,隔代遗赠合法有效,祖父母有权将财产直接留给孙辈;
第二,“接受遗赠”不等于“发声明”,持续占有使用房产就是最有力的表态。
我们建议:
若祖父母希望将房产留给孙辈,务必通过律师见证+视频+规范打印遗嘱固定意愿;
受遗赠人应在老人去世后尽快办理过户或公开主张权利,避免争议;
长期居住、缴纳物业费、持有产权证等行为,都是“接受遗赠”的关键证据。
法律尊重长辈的意愿,也保护善意受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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