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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法官巧解虚拟货币投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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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庆法院审结一起因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民商事纠纷。该案中,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通过释明法律、充分的利弊分析和耐心的调解,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01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胡某某系通过网络认识。原告将资金转给被告李某,委托其与被告胡某某共同负责虚拟货币的投资操作。前期投资产生部分收益,原告亦参与了分红。后原告因急需资金,要求二被告返还投资款项未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02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经仔细审查在案证据,发现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与案件实际反映的法律关系存在明显偏差。为避免当事人因案由、诉讼主体或举证责任问题败诉后再次起诉,徒增诉累,法官未急于下判,而是积极开展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
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诉讼风险,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基于现有证据,继续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存在较高的败诉风险。若本次败诉,原告需另行收集证据,以委托合同纠纷重新起诉,将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
同时,法官也向被告方分析利弊:尽管原告目前所立案由不当,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委托投资关系,原告要求返还款项具有相应事实基础。若案件进入委托合同纠纷诉讼,根据证据情况,被告极有可能承担返还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与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诉讼风险及法律关系有了清晰认识。最终,原告同意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由被告李某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双方达成调解,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03
法官提醒
近年来,虚拟货币投资引发的委托纠纷频发,投资者对相关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极易陷入权益保障困境。法官在此郑重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对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可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按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
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在决定投资前,务必审慎评估委托投资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行性,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发生纠纷,亦应准确选择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以降低诉讼风险和时间成本。
2026年/ 第71期,第210篇
撰稿:甄宏龙
编辑:米 娜
审核:陈柯宇、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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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件进行时丨法官巧解虚拟货币投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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