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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郡说法|离婚后没给抚养费,就能不让我看孩子?法院判了!

2026-03-30 16: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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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拖欠抚养费,我一气之下不让他见孩子,错了吗?

前妻以“不给钱就别想看孩子”为由阻拦,我又该怎么办?

生活中,不少离异家庭都曾陷入这样的僵局。一方觉得“你不尽义务,就没资格行使权利”,另一方则认为“你不让我行使权利,我就不尽义务”。双方怄气,最后受伤的却是孩子。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和大家聊聊“探望权”与“抚养费”那些事儿。

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后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初期,张某尚能按时探望、如约支付抚养费。但半年后,张某以再婚家庭压力大、收入减少为由,开始拖欠抚养费,探望次数也逐渐减少。李某多次索要无果,心生不满,遂以张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刻意拒绝张某探望孩子。

张某多次沟通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法定节假日可接走共同生活15天,李某予以配合。

庭审中,李某辩称,并非自己不让探望,而是张某长期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就没资格探望孩子。只有张某补齐拖欠的抚养费,自己才会同意其探望。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张某作为张小某的生父,虽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依法享有探望权。李某以张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阻挠其行使探望权,于法无据。抚养费的给付义务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将支付抚养费作为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若李某认为张某拖欠抚养费,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能以此剥夺张某的探望权。

同时,考虑到张小某正处于幼儿园阶段,需要稳定的生活与学习环境,张某主张的每周探望一次,频次过高,节假日长期接走共同生活也暂不适合。

最终,法院结合孩子的成长需求、生活规律以及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张某每月探望儿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每次探望时长6小时,探望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李某予以配合,不得阻挠。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配合。对于拒绝探望的,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

那么,支付抚养费是否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

答案是否定的。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只有在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对等使用。未支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样,离婚后,一方也不能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本案中,即便张某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仍有权行使探望权。关于抚养费支付一事,李某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官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离异夫妻将“抚养费”与“探望权”捆绑在一起,互为筹码。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更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两者不能互为前提。如果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对方的探望权。同样,探望权的行使也不应成为拖延或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作 者 |王玉梅 张 磊编 辑 | 尤乙焱 校 对 | 张陌桐审 核 | 郭玉婷

原标题:《小郡说法|离婚后没给抚养费,就能不让我看孩子?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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