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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照片背后:关于“维权致富”的思考

2019-04-12 15: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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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4月10日,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公布,该照片由 " 事件视界望远镜 ( EHT ) " 项目所捕获,人类首次通过图像直观地看到黑洞。

随后有网友在视觉中国官网上发现,这张黑洞照片被标注为视觉中国“版权所有”的编辑图片,并称“此图片是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400—818—2525或咨询客服代表”。

视觉中国官网截图

随后,有人联系视觉中国,客服回复称:是需要购买的。而该网站的单张图片价格约为2000元。

“视觉中国”是否已取得版权?

欧洲南方天文台:从未被联系过

照片发布当晚,中科院院士吴向平表示:(照片)一旦发布了,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媒体上也可以看见,只要标注是哪来的就行了。

那么,这张“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图片,是否真如视觉中国所说,他们已取得了该图片的版权?

欧洲南方天文台(The 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以下简称ESO)明确表示,视觉中国的这种版权主张不合法,ESO从未,也不能将他们的图片版权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且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联系过ESO,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自称是视觉中国代表的人联系过ESO。

国旗、国徽也被打了版权售卖

视觉中国如何获取这些图片版权?

针对网友们的质疑,视觉中国昨日下午做出了声明:已经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擅自商用或被追责。

可有细心网友发现,国旗、国徽竟也被视觉中国标注了版权售卖,多家知名企业logo“被版权”……

那么,视觉中国是如何取得这些图片版权的?很简单,摄影师上传图片至视觉中国,视觉中国就认为取得了该图片版权。

或许你会问,视觉中国难道就没有考虑过,万一上传者并不具有该图片版权呢?视觉中国显然是考虑过这一点的,因此与摄影师的合同中写明,摄影师需自行解决图片的版权问题。

昨天傍晚,视觉中国发文致歉,称已经下线不合规的图片并将持续加强审核,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约谈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

探究:视觉中国事件延伸出的“产业链”

借版权保护之名“卖图”?

小编随机采访了几位自媒体人,基本都有过这类遭遇。

“现在有些图库专门在做这种事情的,起诉公号“未经许可用图”,索赔动辄好几万!很多做公号的朋友都遭遇过,其实起诉合理价格也就几十块钱,这帮人简直是流氓!”

“我们圈子里的做公号的基本都遇到过这个情况(被索赔),一般都是通过买图来协商解决,比如有两张图片侵权了,人家索赔一万,因为比使用价格高出太多了,所以不得不花2万块钱跟他买500张图片来协商掉这个事情。”

“我们号是搞原创做内容的,本身也非常尊重知识产权,配图一般都是花钱购买的,但难免会有踩雷的时候,无意侵权,很心塞……”

今天一早,视觉中国发布公告称网站已暂时停止服务,正在积极整改。

其股票也在今天开盘直接封单跌停。

从法律角度出发,视觉中国将这样一幅公开发布并受全球瞩目的照片列为“自有版权”,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作为图片的使用者,又有哪些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呢?

我们采访了几位律师:

一、黑洞的照片是否构成著作权(即版权)保护的摄影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表达,需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黑洞的照片,是200多名科学家,通过将地球上不同地点的八台射电望远镜组合成的观测列阵,最终拍摄而成,应当具备了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构成要件,可以成为摄影作品。

二、黑洞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如前所述,200多名科学家使用国家或者组织提供的射电望远镜最终拍摄完成,应当认为是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科学家所属的国家或者组织。且属于合作作品,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三、合作作品的使用及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说在拍摄过程中共同完成的国家或者组织,可以协商一致行使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如无法协商一致又无其他正当理由,部分著作权人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视觉中国需取得合法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四、关于“维权致富”的思考

这种做法,在业内被称为商业维权模式,也就是说某机构大量购买他人版权,而后向涉嫌侵权的主体发函、起诉等方式收取使用费或者达成其他合作。很多人关注了其商业属性,认为不应当支持这种模式,但是忽略了维权的根本属性,也就是毕竟还是一种以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毕竟对方行为还是可能构成了侵权。

类似于职业打假,弊端在于大量人员涌入成为了一种职业,优点还是存在,那就是假货伪劣产品被打击可以优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商业维权也一样,个人认为这还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因为对社会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可以考虑政府职能部门对其合法授权进行监管,以及司法裁判在判赔金额上面予以考量。当然,采用其他不法手段如恐吓、威胁等方式进行“商业维权”则另当别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图片的著作权,图片侵权是指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典型的人身权如署名权,财产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已被纳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十二种情况,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被称为“合理使用”。包括为报道时事新闻,“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上述条款针对的是电视台等媒体,而不包含微信公众号。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图片著作权人已允许公开免费使用,而视觉中国却借其名维权,这就存在维权过度,也得不到法律支持。至于图片上是否存在明显版权标注,这并不是判断侵权与否的条件。

针对现如今各自媒体必不可少会使用图片的情况,我有一些建议与大家分享:

1、 建立自有图片资源库,积累自身知识产权成果;

2、 尊重他人著作权,获授权后使用,支付费用并署名;

3、 收集整理无版权限制可免费使用的图片库,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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