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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利润是否是投资短剧的合同目的?

2026-04-08 13: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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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苏荷馨

获取利润是所有投资行为的核心动机,当事人签订短剧投资合同,自然以获取利润为内心期待,但该期待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目的,需结合合同性质、司法实践精准区分,这一认定直接影响短剧投资合同解除纠纷的裁判结果。

在短剧投资合同解除案件中,合同目的是法庭必须查明的关键事实。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通常会主动询问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明确其主张的合同目的是什么——因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法定核心条件,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清晰说明其合同目的,同时举证证明该目的已丧失,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不少诉请解除短剧投资合同的当事人,常会以相对方违约导致其“获取利润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权利,实则混淆了商业目的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目的,该认知偏差往往会影响其诉讼请求的成立。

从法律定义来看,合同目的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履行合同,最终期望实现的核心法律效果与交易目标,是当事人期望获得的利益或实现的状态,是合同的“灵魂”,也是法院解释合同、作出裁判的核心依据。合同目的通常表现为经济利益,也可涵盖精神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当事人交易意图的外化体现,而非内心未明确表达的动机。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目的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合同主给付义务、合同中包含“为实现”“旨在”等标志词的条款、缔约阶段的磋商文件、行业交易习惯、合同实际履行状况及合同类型本身的核心属性。

具体到短剧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中,合同目的并非单纯的“获取利润”。对于只负责投资、不参与项目实体运营的投资方而言,其主要合同权利是收益分配权,即在短剧完成拍摄、发行上线并产生收入,且满足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后,有权主张分配相应收益。因此,对该类投资方而言,获得符合约定的收益分配,才是其真正的合同目的。而利润是收益扣除全部投资成本后的盈余,是投资的商业目标,并非合同约定的核心法律效果。

需明确的是,同为经济利益范畴,利润与收益存在本质区别。利润是高于初始投资的产出,体现的是盈利结果;而收益仅指短剧发行收入扣除宣发等直接成本后的所得,仅表明投资产生了可分配的款项,无法直接证明盈利或亏损——若收益低于全部投资成本,仍属于投资亏损。短剧投资属于商业行为,盈利与否受市场环境、制作质量、发行效果等多重因素影响,获取利润并非投资的必然结果,因此“实现利润分配”属于商业目的,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综上,短剧投资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双方联合完成短剧拍摄与发行,并基于发行收益实现约定分配,而非必然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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