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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甩不掉的追求者”怎么办?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撑起“保护伞”! | 闵法拍案
一场长达四年的“执着追求”,一段被彻底打破的生活安宁。当“喜欢”变成每日蹲守,当“沟通”化为尾随骚扰,这份所谓的“深情”是否早已越界?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因长期纠缠、骚扰而引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作出裁定,依法向申请人小雅(化名)签发了保护令,明确禁止被申请人小刚(化名)的骚扰、跟踪行为,并划定了100米的“安全距离”。
申请人小雅与被申请人小刚原为同一楼栋住户。自2022年起,小刚对小雅产生好感,并开始了他长达四年的“追求”行动。即便小雅多次明确拒绝,小刚仍每日在其住所楼下长时间蹲守,只为在小雅进出家门时能见上一面说说话。为达成“沟通”目的,小刚不仅蹲守、尾随小雅,还曾接触小雅父母,希望通过他们转达自己的想法。小雅为此多次报警求助,但小刚在接受警方批评教育后依然我行我素。面对这种“甩不掉”的纠缠,小雅和家人的生活安宁被彻底打破,精神备受煎熬。最终,她选择向法院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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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申请人小雅诉称:
被申请人小刚长期、持续的蹲守、尾随行为,严重侵扰了自己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让自己生活在恐惧之中。尽管多次报警、明确拒绝,小刚仍纠缠不休。其行为已超出正常交友或追求的界限,故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再行骚扰、跟踪,并禁止其出现在本人住所100米范围内。
辩
被申请人小刚辩称:
自己的行为仅是出于好感,过去的行为方式或许欠妥,但其本意并非骚扰。愿意尊重小雅的诉求,承诺未来不会刻意出现在对方面前。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本案中,小刚的行为虽然源于“好感”,但其长达四年的“求爱”行为,已远远超出正常追求或社交的范畴,对小雅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纠缠、骚扰”行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1
禁止被申请人小刚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雅及其直系亲属;
2
禁止被申请人小刚在申请人小雅住所100米范围内从事影响申请人小雅生活、工作的活动。
该裁定现已生效。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闵行区人民法院适用该法律规定保护妇女权益的又一生动实践。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为更大范围内的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
一
保护范围扩大:从“家暴”到“骚扰”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以来,主要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保护范围扩展到了恋爱、交友以及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的阶段。这意味着,即使双方从未建立恋爱关系,只要一方以“交友”为名实施纠缠、骚扰,受害者同样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
侵害形式认定:不独暴力,纠缠亦是伤害
法律不仅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也保障妇女的人格权益。不仅禁止身体暴力,也禁止精神侵害。对妇女的追求,必须建立在尊重妇女意愿、尊重妇女人格独立与尊严的基础之上,追求者将自己的情感需求凌驾于妇女的人格尊严之上,不顾拒绝一味纠缠,也可能构成对妇女权益的侵害。
三
保护措施创新:“安全距离”实现物理隔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申请人提出的“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所100米范围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工作的活动”的请求,这种明确空间距离的禁止令,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运用,能够更有效地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物理隔离,防止骚扰行为的再次发生,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保护。
法官提示:
“喜欢你,才想见你”“只是沟通一下都不行吗?”——这些看似“深情”的说辞,若建立在无视妇女意愿、持续侵扰妇女生活的基础上,就已不再是“追求”,而可能已构成骚扰。如果妇女的生活因这样“执着”的追求已不堪其扰,请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的感情始于尊重,而非自我感动式的纠缠。尊重他人,是情感交往的前提;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行为底线。当“追求”越界成为骚扰,司法将是每一位妇女最坚实的后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杨 婷
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第四审判团队团队长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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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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