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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漫谈丨房屋漏水、噪音扰民……邻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一文讲清
邻里之间,一墙之隔、朝夕相伴,既是缘分,也难免因日常琐事产生摩擦。房屋漏水、噪音扰民、宠物饲养……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若处理不当,轻则伤了邻里和气,重则引发法律纠纷,甚至影响日常生活与人身财产安全。西山法院结合法律法规,帮大家应对邻里难题,共建和谐邻里关系。
房屋漏水篇
楼上漏水如何定损索赔?
1.属于楼上住户专有部分(如自家水管、防水层)问题的,由楼上住户承担责任。
2.属于公共管道、楼顶防水等共有部分问题的,由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承担责任。
3.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内),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噪音扰民篇
噪音扰民如何合法维权?
1.先沟通,留存记录。
2.物业劝阻制止。
3.生活噪音拨110,夜间施工噪音拨12345转生态环境部门。
4.严重影响生活可起诉,需录音、分贝报告、报警记录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噪音污染可参照适用)
宠物饲养篇
宠物伤人如何认定责任?
1.无论饲养人有无过错,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2.如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挑逗、激怒动物所致,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承担绝对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篇
楼上抛下物品致损,如何认定责任?
1.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安装防抛物监控、未进行宣传教育),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构成刑事犯罪的(如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楼道堆物、私搭乱建篇
邻居在楼道堆放杂物、私搭乱建,如何处理?
1.楼道、消防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2.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堵塞消防通道的,物业有权要求清理。
3.拒不清理的,物业可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可依据消防法予以处罚。
4.私搭乱建(如占用楼顶、绿地搭建构筑物)的,业主可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要求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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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金碧法庭
编辑制作:魏晓露
一审:吴怡
二审:李丽玲、韩颖
三审:张绍辉
END
原标题:《普法漫谈丨房屋漏水、噪音扰民……邻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一文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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