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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正建:唐代监察制度漫谈
杜甫担任过监察官员吗
杜甫是唐代大诗人,但仕途并不顺利,唐玄宗天宝末年只当了京兆府的兵曹参军。安史之乱爆发,肃宗在灵武即位,杜甫自京城前往,被任命为“右拾遗”。“拾遗”是什么官呢?它与监察有关吗?实际上,“拾遗”就是广义的监察官员。
唐朝建立之初,朝廷设立了专门的“谏官”,即门下省的“谏议大夫”,职掌就是规谏皇帝。规谏的方式有五种:讽谏、顺谏、规谏、致谏、直谏。前四种都是委婉地、旁敲侧击地规劝皇帝,第五种则是直接“言君之过失”。不过谏议大夫官正五品上,官高位重,逐渐不太敢说话。到武则天垂拱年间(685-688年),就在门下省和中书省增设了左右补阙四人,从七品上;左右拾遗四人,从八品上。补阙、拾遗的职掌是“供奉讽谏”,发令也好,办事也好,只要是“不便于时,不合于道”,都可以讽谏。方法有二:一是在朝廷上当面提出,二是写成奏章上奏。杜甫当的“右拾遗”就是这样的谏官。

杜甫
为什么说补阙和拾遗是监察官呢?因为他们的职责就是对皇帝所有诏书命令,以及时政过失提出批评。监察可以发生在这些命令的执行之前,也可以在执行之后。唐玄宗曾经说过,谏官监督的内容包括“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抑在人”,凡此种种,“并极论失,无所回避”。谏官提出的奏章,不限早晚,只要递来,就要尽快让皇帝看到,“所由门司,不得有停滞”。
谏官就是这样一批没有其他工作可做,全部任务就是盯着皇帝诏书和时政得失随时进行监督的监察官员。白居易也当过谏官。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年)四月二十八日,他被任命为左拾遗。到五月八日,即任命后的第十天,他写了当谏官后的第一份奏章,称拾遗官由于“其选甚重,其秩甚卑”,所以“能有阙必规,有违必谏。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白居易极言拾遗等谏官应该“得失无不察”“利病无不言”,然后提到自己上任已经十天了,还没有对一件事提出意见,真是“食不知味,寝不遑安”啊!白居易深知谏官的监察职责,为自己未能履职而惭愧,因此在以后的日子里,他撰写了大量奏章,对官员任命、藩镇事务、和籴利害、减免租税、地方官进奉、州县禁囚、罢废兵马等提出意见,确实做到了“有阙必规”和“有违必谏”。
当然,谏官的这种监察主要是提出批评和建议,属于舆论监督,不具有实际的弹劾与惩罚效力。这一点与专职的监察机构还是有所不同的。
弹劾是御史台的主要职责
唐朝有个宰相叫作李义府,人称“笑里有刀”(就是后来成语“笑里藏刀”的原型)。唐高宗显庆年间(656-661年),有位妇人淳于氏因罪入了大理狱。李义府看上这妇人的美色,嘱咐大理丞毕正义把她放出来做自己的“别宅妇”(情人)。事情败露,大理丞自杀,李义府却无事。这时,御史台的一个侍御史王义方决定弹劾他,行动前禀告母亲说:“义方为御史,视奸臣不纠则不忠,纠之则身危而忧及于亲为不孝,二者不能自决,奈何?”他母亲回答:“汝能尽忠以事君,吾死不恨!”于是王义方上朝,面对众官员,叱令李义府出列。李义府仗着自己是宰相,“顾望不退”。王义方三次叱令,李义府看皇帝没有表示,只好出列,然后王义方当众宣读弹劾文字,其中斥责李义府:“贪冶容之美,原有罪之淳于;恐漏泄其谋,殒无辜之正义。……此而可恕,孰不可容!”
这就是唐朝御史台官员弹劾宰相的一例,显示出御史台监察百官的巨大威慑力。
御史台制度发展到唐朝已经趋于完善,形成了“一台三院”制度。一台就是御史台,长官是御史大夫,副长官是御史中丞。三院是御史台下设的三个分支机构,分别是台院、殿院和察院。
台院的监察官员称“侍御史”,主要职责就是“纠举百僚”(后来又有了审判权)。弹劾百官时,如果事关重大,为表示郑重,必须头戴法冠(獬豸冠),身穿红色衣裳。这套冠服平时就放在朝廷的内廊中,要弹劾时就穿起来。侍御史专掌弹劾,事先可以不必征得长官即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的同意,因此御史台长官实际也在侍御史的监察即弹劾范围之内。
殿院的监察官员称“殿中侍御史”,主要监察百官上朝或参加祭祀等仪式时不遵守礼仪的现象。唐初贞观六年(632年),唐临为殿中侍御史,一天,郡王李道宗在上朝时与御史大夫韦挺离开朝列,私下谈话,唐临立即弹劾说郡王“乱班”!李道宗回答,我在与你的长官说话,至于吗?唐临说,“大夫亦乱班”,吓得御史大夫韦挺“失色而退”。安史之乱后,藩镇节度使往往由武人担任,这些武将不懂朝仪,经常被殿中侍御史弹劾,“素服待罪阙下”,以至于皇帝专门下命令说,以后节度使来朝,“朝礼小失”,不必弹劾。
察院的监察官员称“监察御史”,主要负责“分察百僚,巡按郡县”。所谓“分察百僚”,主要指对各机构的监察,例如一人察吏部、礼部,一人察兵部、工部,一人察户部、刑部之类。尚书省召开七品以上官员的会议,监察御史也要有一人前往参加并监督。所谓“巡按郡县”,指对地方的监察。
总之,御史台是专职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官员的主要职责是纠举和弹劾百官,也包括对各行政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巡察地方必须做到“动摇山岳、震慑州县”
元稹与白居易并称“元白”,皆是中唐时期诗歌改革的旗手。唐宪宗时元稹曾任御史台察院官员,即监察御史。元和四年(809年)他奉命出使东蜀(四川东部),巡察期间,通过访问办事官吏、调看文档、复查案件,发现已故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在任期间违反制度,擅自征收赋税,并与手下官员将没收来的八十八户庄宅共一百二十二所,奴婢二十七人私自侵吞。元稹写了十分详细的弹劾报告,将严砺及其手下七名刺史(州长官)的具体侵吞情况详细列出,例如,“遂州刺史柳蒙:擅收没李简等庄八所,宅四所,奴一人。加征钱四千贯文,米三千石,草四万九千五百三十五束”。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严砺已死,不再追究;其他七名刺史因为是“从犯”,每人罚两月俸料,书下考,将侵吞的庄宅奴婢归还本主,加征的钱米草等一律停征。元稹后来巡察东都,同样弹劾了一批官员。

元稹
元稹能出使巡察地方,因为他是监察御史。唐代对地方的巡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御史台察院的监察御史。唐代御史台设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职掌就是“巡按郡县”。他们是否定期出使,史籍没有记载,似乎以临时出使(即奉命出使)为主。除巡察州县外,各处战争胜负实况、各地屯田丰歉情况、各地铸钱多少情况等,都在他们的巡察范围内。后来由于人手不够,又增加了“监察御史里行”“监察御史内供奉”等官员,职责相同。
监察御史出使地方,巡察报告直接上奏皇帝,因此具有很大权力,并保有对地方的威慑力。唐高宗时的监察御史韦思谦就曾言:“御史衔命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诚旷职耳!”只有具备这种威慑力,才能达到巡察地方、揭出问题、责罚官员的目的。
除监察御史外,唐朝皇帝还往往临时派遣使节,巡察地方。这种使节的名称常有不同,或叫巡察使,或称按察使,或曰风俗使,或名廉察使,或为黜陟使。名称虽不同,任务则是相同的,主要就是巡察地方事务,按察地方官员。这类使节的选择十分严格,必须是“慈爱足以恤孤惸,贤德足以振幽滞,刚直足以不避强御,明智足以照察奸邪”才行。从中也可看出,这类使节的出使与监察御史的巡察略有不同:监察御史主要以按察官员、纠举违规为主,而各类使节的巡察还包括访问民间疾苦等任务。
此外还有一点,唐朝皇帝在派遣这类使节时,通常会叮嘱再三。例如,唐玄宗在开元八年(720年)遣使巡按诸道时,除告诉他们应该巡按的内容外,还强调说“必将正其源流,弘彼纲目,不可总此烦碎,扰其吏人。应是州县常务、事非损益者,使人更不干预”,也就是要求出使地方的监察使节,主要应巡察大事,不要过于琐碎,更不得干预州县的日常事务。这一点也是十分重要的。
监察的依据
所谓监察的依据有两个含义。其一是监察机构或监察官员的监察权力来自哪里,答案是来自法律,特别是来自规定了国家各项制度的令,以及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六典》。唐令中的《职员令》详细规定了御史台官员的员额、品级、职掌等,这些规定又被摘抄到《六典》中,于是《六典》与令一起,成为监察官员行动的法律根据。
例如殿中侍御史,其职掌除了纠弹官员上朝时的失礼行为外,还负责纠察京城内的犯法行为。《六典》中对这些犯法行为做了详细列举。到唐后期,这种纠察出现了偏差。于是唐德宗在贞元十年(794年)下诏书说:“自今已后,据《六典》合举之事,所司有隐蔽者,即具状奏闻,其余常务,不须更闻。”这就是说,监察官员的监察权力及监察事项,都是由法典规定了的,超出规定范围的细小事务,不必纠举。
监察依据的第二个含义,是说监察官员弹劾百官时的依据或标准是什么。在唐朝,这种弹劾或纠察的依据有二。第一种依据是法典,即律令格式。唐朝法律,由律、令、格、式组成。律基本相当于现在的刑法,令是有关国家制度的规定,格是皇帝诏敕的选编,式是行政实施的细则。这些法典详细规范了官吏的日常行政行为,是监察官员实施监察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些法典中,最重要的是律中的《职制律》,它是专为治吏而设的。凡是违反了《职制律》的行为,都在监察官弹劾的范围内。例如,《职制律》有一条规定:“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受遣者,各减一等。(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这就是说,地方长官不能没有政绩而为自己立碑,不能让人称赞自己然后请求立碑;即使有政绩,也不能让人给自己立碑。违反了就要定罪。监察官员到地方巡察,要纠察地方长官有无类似行为,如果有,就要将其弹劾并移送审判机关。
除法典外,监察的第二种依据是皇帝的诏敕。这种诏敕往往是在派遣使节到各地巡察时发布的,具有临时性,因此内容也常有不同。例如,隋炀帝时有巡察六条: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二察官人贪残害政;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免者;五察部内贼盗,不能穷逐,隐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不贡者。到武则天时代,曾将“察州县”的标准定为四十八条。项目太多使得巡察官员疲于奔命,因此后来唐玄宗又做了简化,命“巡察使出,宜察官人善恶,其有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者,不务农桑,仓库减耗者,妖讹宿宵,奸猾盗贼,不事生业,为公私蠹害者,德行孝弟,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堪应时用者,并访察闻奏”。
依据法典的监察,主要是纠察官员是否违法;而依据皇帝诏敕的巡察,主要是察地方政务善否,既有纠察官员的一面,也有检查生产、搜扬人才的一面。
考核是一种事后监察
《资治通鉴》中记载过这样一件事:唐高宗总章年间(668-670年)司刑太常伯(刑部尚书)卢承庆被任命负责考核内外官员。其中有名官员在督运漕粮时因遭遇大风,致使船翻米失。卢承庆面对这名官员,下考词曰:“监运损粮,考中下。”那名官员听见后,“容色自若,无言而退”。卢承庆重其雅量,修改考词为:“非力所及,考中中。”即损失运粮属于天灾,非人为造成,所以改为“中中”。结果那名官员“既无喜容,亦无愧词”。见状,卢承庆又改考词曰:“宠辱不惊,考中上。”从中下到中上,考官不仅考虑到政务得失,还考虑了官员品格。

壁画中的唐朝官员形象
考核又称“考课”,在唐朝形成了完善的制度,是对官员政绩的事后监察,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唐代考课由吏部考功司负责。凡是九品内官员要接受考课的,皆先自己写明当年的功过等事项,由本部门长官当众宣读,评定优劣,定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做成考课簿,送到尚书省考功司。其中地方官的考课簿由朝集使(每年地方派到朝廷汇报工作的官吏)带来。
接到考课簿后,皇帝每年都要选两位官高望重的大臣,一人负责复核京官考,一人负责复核外官考。再命门下省出一位给事中,中书省出一位中书舍人,各自监督京官和外官的复核。复核完毕,由考功司的长官考功郎中最后定下京官考等,由副长官考功员外郎定下外官考等。考等定毕,京官要当众宣读写定,外官则对朝集使宣读写定,然后将结果上报皇帝。整个考课程序完成。
那么,决定九等考课的标准是什么呢?唐朝规定了“四善二十七最”。所谓四善,主要是对道德品质的要求,即: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所谓二十七最,是对各部门官员政绩的最高要求。例如管人事的,“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管教育的,“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管监察的,“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一共涉及二十七类官员,所以有二十七最。
如何具体评定呢?其标准是: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以上,或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可以由考官临时裁定。对九品之外的流外官(胥吏)则另有标准。
考课完成后的奖惩规定是:凡考等在中上以上者,每进一等,加一季俸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剥夺一季俸禄。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都要解除现任官职,收缴告身(官职任命书),并剥夺当年的俸禄。由此可见,“中上”是一条及格线。前面所举例子,考官最后将那名损失漕粮的官员考定为中上,实际上就是考核他当年任职合格了。
如此,唐朝建立了完善的监察体系—既有专门的监察机关,也有临时的监察使节;既有广泛的舆论监督,也有对官员政绩的日常考核,而且这一切都有法律的支持和依据。唐朝的这种监察体系对后代监察制度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本文摘自黄正建著《不止日常:唐人历史世界的另一种书写》,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26年4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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