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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投保交强险,电动摩托车肇事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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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葛某驾驶自己购买的未上牌照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撞到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自行车,造成徐某受伤,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葛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葛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车辆属性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机动车认定和管理职责,本案事故车辆属性应当以交警部门认定为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而葛某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也未提出异议,且根据工信部2022年38号公告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366批),案涉车辆应属于机动车,属于应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葛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案涉车辆不能在任一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法院依法判决:葛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以案释法 | 未投保交强险,电动摩托车肇事该如何赔偿?

员额法官 | 冯娥

家事及少年审判庭

电动车因其实惠、便捷的特点成为广大群众通勤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社会群众对“两轮电动车就是非机动车”的错误理念却一直没有改变。《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已明确就电动自行车与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做出了详细的区分,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摩托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义务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裁判明确电动两轮摩托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意旨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推动社会公众对两轮电动车形成正确认知,引导消费者在购买时仔细辨别车辆属性,同时也警示投保义务人依法履行其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未投保交强险,电动摩托车肇事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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