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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 法“悟”】雇工跳车避险遭碾压,责任谁担?

2026-04-10 16: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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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 法“悟”

司法,不仅在于作出判决,更在于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深入人心。人民法院既要精于“以案为鉴”,在真实裁判中彰显法治力量;也要善于“以法为悟”,在传播解读中培育法治文化。

友谊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审判实际,推出【案“鉴”• 法“悟”】专栏。我们致力于让每一次案件的剖析,成为一面前行的镜鉴;让每一次法理的阐释,化为一场内心的领悟。从小案中感知法治脉动,于个案间明晰行为边界。

田间地头,农机穿梭,本是农忙时节的常见景象。然而,一次倒车操作不当,却引发了一场严重的伤害事故,也带来了关于劳务关系中责任划分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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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7日,在友谊县某处水稻地内,受雇于被告霍某夫妇的驾驶员李甲驾驶无号牌农机车拖运水稻苗,并拉乘同为雇工的原告李乙。行驶途中,李甲在倒车进入陡坡时操作不当,车辆溜坡驶入沟内。坐在拖车内的李乙情急之下跳车避险,却被农机车轧伤,造成双侧肋骨骨折、双肺挫伤、气胸等严重损伤。李乙住院治疗48天,花费医疗费17.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李乙将雇主霍某夫妇及驾驶员李甲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某雇佣李甲、李乙从事农活,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驾驶员李甲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李乙受伤,应由接受劳务方霍某承担侵权责任,故对李乙要求李甲直接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霍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而李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站在正在行驶的拖车上的危险性,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事故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霍某承担70%赔偿责任,李乙自担30%责任。因案涉土地系霍某与妻子张某共同经营,张某应与霍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乙各项损失合计556000.74元,霍某、张某承担70%即389200.52元,扣除已垫付的65000元,最终判决二人再赔偿李乙327700.52元,同时承担保全费3587.66元及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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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提供劳务方伤害他人,由接受劳务方承担替代责任;二是提供劳务方自己受伤,则按过错原则各自担责。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法院重点审查了雇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雇员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忽视

霍某未能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也未对驾驶操作进行规范管理,导致无牌农机车违规载人、危险倒车,最终酿成事故。提醒广大雇主:雇佣他人劳动,不能只管干活不管安全,安全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合理的劳动保护,都是法律要求的义务。

雇员也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李乙坐在行驶中的拖车上,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即使出于工作安排,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明显风险保持警惕。法院认定其自担30%责任,正是基于这一考量。法律不保护“自陷风险”的行为,每一位劳动者都要牢记: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04

警示意义

▷ 对雇主而言: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是法定义务,不可推卸;农机车辆要依法登记上牌,严禁违规载人;应为雇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散风险。

▷ 对雇工而言:工作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拒绝明显危险的操作指令;发生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自身有过错也会影响赔偿比例,切莫心存侥幸。

▷ 对社会公众而言:农忙时节,各类农用机械使用频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希望本案能引起广大农户和务工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遵守安全规范,守护自己和家人的未来。

供稿:武孟杨

图片由AI生成

编辑:孙新昕

校对:杜鸿琳

审核:陈振华

END

尊法 崇德 尚廉 为民

友谊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案“鉴”• 法“悟”】雇工跳车避险遭碾压,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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