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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外包”岂能避责!法院判了
以案释法
01 导语
在航运行业用工实践中,部分企业试图为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常常以“业务外包、个人承包、劳动派遣”等形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一旦发生工伤、薪酬纠纷,便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诿责任,严重侵害船员等合法权益。那么,形式上的“外包协议”,能否成为企业逃避用工责任的“挡箭牌”?
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船员劳动争议案,依法刺破“假外包、真用工”的面纱,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以实质用工关系为核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02 基本案情
某船公司与自然人陈某、朱某签订船舶承包协议,约定由朱、陈二人自行招录船员,到该公司所属船舶提供航运劳务。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廖某经招录前往案涉船舶任职,从事水手和轮机维修工作,其日常作业安排、考勤考核、作业规范均由某船公司船长陈某、朱某直接管理,严格遵守某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期间,廖某在作业时意外受伤,随后向某船公司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却被某船公司以“双方系外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断然拒绝。无奈之下,廖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诉求后,某船公司不服,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陈某、朱某仅为自然人,不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及用工主体资格资质,二人未与廖某签订任何劳务协议;某船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受益方,亦未与廖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03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书面协议的名称和形式判定,而应聚焦实质用工事实,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重维度综合考量。本案中某船公司的所谓的“业务外包”,实质是规避用工责任的手段,不能免除其法定责任。
其一,人身从属性显著。陈某、朱某招录船员需经某船公司审核资质、确认岗位适配性,某船公司享有最终录用决定权。廖某等船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岗位调度均由某船公司统一安排,必须严格遵守船公司规章制度,无法自主承接其他航运业务,完全受某船公司约束,人身依附关系明确。
其二,经济从属性清晰。廖某的劳动报酬,虽由某船公司转付给某信息技术公司,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转付给陈某、朱某,再转付至廖某,但报酬源头为某船公司,且该笔收入是廖某的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对价的核心特征。
其三,组织从属性明确。廖某从事的水手、轮机维修工作,属于某船公司的核心主营业务,其以某船公司名义开展航运作业,是某船公司生产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融入某船公司组织架构。
综上,廖某和某船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船公司以“外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04 裁判结果
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某船公司与廖某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船公司向廖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05 法官说法
规范用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以“外包”“承包”“劳务派遣”等形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明确重要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将主营业务外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自然人,劳动者实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报酬由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工伤保险赔付等相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用工的各项法律法规,切断“假外包、假派遣、真用工”的违法操作,通过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一系列正规的用工手续,从源头上对用工的风险做到防范在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关薪酬、社保、工作的内容等都要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即使用人单位采取了“外包”“劳动派遣”等变形的用工模式,也要对妥善地保存好相应的工作记录、考勤的记录、工资的流水、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等工作中各个环节的相关记录,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就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将始终坚持实质审查的原则,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将给予依法的维护!
06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 源:万秀区法院
文 字:苏石荣
编 辑:周楚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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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外包”岂能避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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