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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盈利企业IPO再迎新机遇: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全面解读

2026-04-11 19: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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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将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作者:蔡越坤

封图:图虫创意

4月10日下午,当看到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正式发布的消息时,在券商供职的陈先生激动地说:“终于正式落地了!”

当日,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就同步制定修订的四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从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等方面提出八条改革举措。

其中,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是《意见》的核心举措之一,也是市场最为关注的举措之一。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出台,市场早有预期。

2026年3月,证监会主席吴清便已释放信号:创业板改革将引入一套更具针对性、更富包容性的上市标准,以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同时支持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挂牌上市。

上述陈先生称,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门针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设计,进一步拓宽了创新企业的上市通道。

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

在《意见》的各项内容中,陈先生最为关注的是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

关于具体标准,《意见》明确共有两项指标: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近年来,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等特点,亟须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匹配的金融支持。为更好适应这些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这次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

深交所负责人在记者提问时也表示,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较高的市值要求,以利于筛选出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可以衡量出一个企业的商业化水平,2亿元的门槛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这也符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

未盈利企业IPO再迎新机遇

此次创业板改革突出功能定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未盈利的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将再次迎来新机遇。

《意见》明确,将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用好创业板现有上市标准,支持符合板块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等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呈现爆发式发展。新技术催生新产业、新业态,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有利于更好发挥创业板板块特色和优势,更大力度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

陈先生透露,其此前长期跟进的一家半导体企业恰好契合第四套上市标准,但因标准迟迟未落地,企业一直未正式提交IPO申请。如今第四套标准正式发布,该企业的IPO进程也将随之提速。

随着创业板包容性持续提升,市场不免关注其与科创板之间是否将形成竞争关系。针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科创板、创业板都是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近年来,“两创板”在坚守各自定位的基础上,较好地实现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其中,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已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了产业集群;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性企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补充称,这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两创板”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努力实现“1+1>2”的改革效果。

严防“带病申报”

包容性提升并不意味着创业板IPO审核标准会实质性放宽。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证监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的原则,组织深交所、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此外,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在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另外,在防风险、强监管方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改革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创业板准入、持续监管直至退出,切实加强全过程、各环节、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力度。

原标题:《未盈利企业IPO再迎新机遇: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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