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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什么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什么是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篇文章带你了解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中华民族一家亲
同心共筑中国梦”
这些民族团结知识
你知道多少呢?
一起学起来吧!
“三个离不开”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四个与共”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五个共同”
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我们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五个认同”
1认同伟大祖国
“五个认同”中,认同伟大祖国居于首位。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认同伟大祖国就是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认同与各民族共同的血脉联系。
2认同中华民族
中华民族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成为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是在各族人民中牢固树立起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之上,对56个民族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客观史实的认同。
3认同中华文化
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是最深层次的认同。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交相辉映,中华文化则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成为中华民族的灵魂。文化认同不仅是对于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也是各个民族的自我文化认同,以及各民族之间相互的文化认同。文化是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不竭动力。增进文化认同,是促进民族团结、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且凝聚力更强的共同体的重要纽带。
4认同中国共产党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最大的优势。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带领各族人民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的坚强核心,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领导凝聚力量。认同于中国共产党,就是认同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认识到党的领导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核心,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
5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机制优势。实践出真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适合中国国情,契合各民族利益,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认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认同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未来发展方向。
“五 观”
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百八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本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四百八十八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制定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百九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第四百九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记载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要求等信息。
第四百九十二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第四百九十三条 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检测、监测,并按照分类管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第四百九十四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百九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百九十七条 尾矿贮存设施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尾矿贮存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百九十八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技术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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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文了解:什么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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