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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8月15日起施行,垃圾分类将立下“硬规矩”

2026-04-15 11: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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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其中,生活垃圾分类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有多处明确规定。

一、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制度

本组条文确立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根本原则、定义与基本要求,是垃圾分类法律体系的基石。

法条引用

第四百九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本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五百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百零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二、源头减量与过度包装控制

本组条文从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入手,通过控制过度包装、鼓励绿色包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法条引用

第五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九百七十三条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包装。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第九百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百九十八条 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三、分类投放与处理义务

本组条文明确了生活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具体义务要求,并对特殊场所的垃圾分类管理作出规定。

法条引用

第五百零七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百零九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第五百一十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百一十一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四、厨余垃圾资源化

与无害化处理规定

针对厨余垃圾的特性,本组条文设置了专门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规范,并禁止未经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法条引用

第五百一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五、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针对城乡差异,本组条文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作出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规定。

法条引用

第五百零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六、收运处理设施建设

与运营管理规范

本组条文规定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统筹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的公布和清扫收运处理作业的组织实施。

法条引用

第五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确定设施、场所位置,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五百零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七、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制度

本组条文确立了“产生者付费”原则,要求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差别化管理。

法条引用

第五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绿色低碳发展中的

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被纳入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整体战略,本组条文强调公民参与、回收网络融合以及低值可回收物的利用。

法条引用

第九百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绿色办公、绿色采购,使用绿色低碳产品,发挥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应当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绿色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自觉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社会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积极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生活垃圾分类等绿色低碳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第九百八十三条 国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第九百八十四条 国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融合建设,完善城乡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旧物资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第九百八十五条 国家完善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促进废玻璃、废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回收利用。

九、法律责任

为确保垃圾分类制度有效实施,本组条文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分类投放、处理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

法条引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二)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四)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制度设计贯穿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运处理、资源回收、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为全社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生活垃圾分类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是每一位公民对生态环境应尽的责任。从机关单位到各类企业,从社区家庭到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典规定,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积极参与资源回收利用。

垃圾分类,久久为功;美丽中国,你我同行。 让我们以法典实施为契机,将垃圾分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力量。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8月15日起施行,垃圾分类将立下“硬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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