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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离职”签下不公平协议 法院判决:显失公平,撤销!
一纸离职协议,能否“买断”劳动者的全部权利?当销售员小李拿到一份总额仅6000元、却要求放弃所有法定权益的解除协议时,劳动者的权利,真的可以被“买断”吗?这不仅是一位劳动者的维权故事,更是对劳动关系中公平底线的司法确认:契约自由,从不等于权利让渡。协商一致,绝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公平内核。
案件回放 一份不公平的协议
2024年,小李与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两年后,因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决定控制成本,在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将一份《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协议》交给小李签字。
协议载明,公司支付给小李补偿金6000元,这笔钱涵盖了离职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所有费用,并要求小李放弃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后续权利救济途径。
维权过程 从仲裁到法院
小李在签字后意识到补偿金远低于法定标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协议。但仲裁认为不在受理范围,未予受理。小李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这份不公平的协议。
法院认为,协议存在两大核心不公之处。
其一,补偿金严重缩水。根据《劳动合同法》,小李月平均工资为6265.63元,工作两年,法定经济补偿金应在1.2万元以上。而协议约定的6000元需包含其所有劳动权益,显然远低于法定标准。
其二,权利限制过于严苛。协议要求小李放弃一切后续维权途径,甚至约定若小李再主张任何权利,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实质是变相限制和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救济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公平正义不可“协商”
法官指出,从解除协议的过程来看,公司从通知到签订仅用三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从协议内容来看,协议内容为格式文本,公司并未就条款向小李进行解释说明,小李作为销售岗位员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限,而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小李缺乏充分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促使其签署协议。
该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故依法予以撤销。
法官提醒
01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依法合规,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压缩劳动者法定权益,限制其合法救济途径,任何试图通过“一揽子”低价补偿、限制权利等方式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风险。
02
劳动者
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劳动仲裁虽可能因程序原因不予受理,但诉讼途径始终是维护公平的重要防线。同时,劳动者也应当诚实守信,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
供稿|民一庭
原标题:《“被离职”签下不公平协议 法院判决:显失公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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