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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江西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3月12日
江西鹰潭一厂房突发火灾
经调查
火灾是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
该公司因施工需求,由法人代表吴某托余某华对厂房进行补漏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负责人余某华擅自中途离开现场,仅留下余某芳一人独自作业;而余某芳在未采取任何现场看护措施、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进行明火补漏作业,最终因操作失误,引燃屋顶隔热材料,火势迅速蔓延,引发火灾。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吴某、余某华进行行政处罚,对余某芳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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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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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规动火!江西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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