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涉平台著作权案呈何趋势?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五年数据
涉平台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合理认定平台责任?当算法推荐与人工干预界限模糊时,平台注意义务的边界又该如何划定?4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平台著作权责任案件审理情况(2021-2025)并通报典型案例。
据通报,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83575件,审结85527件。其中,涉在京平台企业著作权纠纷超2.4万件,占全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29.04%。案件涵盖网络直播、短视频推送、在线音乐播放、电子书阅读、新闻推送、社交网络分享、游戏制作与应用等多种传播形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比超八成
数据显示,五年来涉平台著作权纠纷共判决结案18443件(21.55%)、调解结案17361件(20.30%)。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以法定赔偿为主,占比超过90%。适用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比例较高,案件审理周期较短。
“从涉诉权利类型看,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有21058件,占比85.52%;案件同时涉及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争议的有2476件,占比10.06%。”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介绍,涉多种权利类型的案件中,同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争议的案件最多,反映出侵权行为人不仅忽视作者的财产权利,同时忽视作者的人身权利。
从涉诉产业类型来看,涉平台著作权纠纷涵盖领域广泛,覆盖新兴文化产业完整门类,主要案件类型集中在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平台著作权案件中涉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要素情形不断增多。近两年来,该院共收到涉智能网联汽车音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立案申请100余件。
赵长新表示,在“精准投喂”“用户画像”等算法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平台由被动的存储服务提供者向主动内容分发者转变,需承担更具前瞻性和主动性的“守门人”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三个“明确”:明确技术服务与内容服务的定性标准,让平台责任边界更加清晰;明确分工合作侵权的认定要件,让连带责任的适用更加科学;明确帮助侵权中过错的判断规则,让注意义务的边界更加合理。
赵长新介绍,在技术与业态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从“技术中立”向“内容介入”转变。平台通过“内容策划”与“人工精选”对海量内容进行主动性编排、推荐,相关行为超出单纯的技术服务范畴。此外,在“免费内容+广告收入”“流量引导+商业变现”等模式下,平台虽未直接向用户收费,但通过侵权内容吸引流量、提升用户粘性,从而获得广告收益或商业合作机会,平台应对此尽到注意义务。
为此,法院向平台企业提出建议:建立针对重复侵权用户的阶梯式管理规则,从“通知-删除”走向封禁等源头治理措施;加大著作权识别、过滤等技术研发投入,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控。
平台未及时删除构成帮助侵权
前述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涉及平台重复侵权的案例。
案情显示,原告某影视公司享有某热播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前,原告已就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存在海量侵权切条视频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原告胜诉。此后,原告又发现用户蒋某将同一剧集的切条视频进行动漫化处理后上传至该平台。原告发送合格通知后,平台在7日后才作下线处理。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户蒋某构成直接侵权。某科技公司此前已因帮助侵权被诉并承担责任,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常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之外,还应更积极、精准地采取审核与过滤措施。但平台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与用户蒋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中指出,平台因帮助侵权被裁判承担责任后,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遏制侵权蔓延。同时,平台此前因海量切条视频被诉帮助侵权,不影响权利人基于其他用户对同一作品的其他传播行为再次主张平台构成帮助侵权。
算法推荐不等于主动推荐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仅利用算法进行个性化推送,未形成差异化介绍,不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该案中,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应用软件及智能音箱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录音制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相关音频出现在“推荐”页面。
法院认为,“推荐”页面内容是基于用户历史行为等数据通过个性化算法动态生成的,与平台人工选择、编辑并主动推荐作品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对侵权内容进行了主动设置。同时被告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已及时断开链接,不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强调,不能仅因算法技术具有推荐功能即认定平台存在主动“选择、编辑、推荐”等行为,而应考察平台是否对作品进行差异化的介绍,使该作品获得用户的主要关注。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