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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包装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26-04-21 18: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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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福建某公司是某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无酒精果汁饮料、果茶(不含酒精)、植物饮料、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山楂果汁饮料、山楂果肉果汁饮料、野山楂果汁饮料、野山楂果肉果汁饮料等。济源某饮料公司未经许可授权,擅自在其生产的山楂汁饮料产品上使用与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及外包装相近似的标识。福建某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福建某公司依法享有相关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权均在有效期内,福建某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侵犯。被控侵权产品的瓶盖、瓶体和瓶贴与福建某公司的产品相比,虽然存在部分图案、文字的差别,但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而言,二者构成近似,且被控侵权产品与福建某公司主张权利的产品为同类产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用途方面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与福建某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故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福建某公司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经释法明理,济源某公司同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福建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立即停止对福建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福建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双方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商品包装、装潢、标识等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审理通过个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树立了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通过制止侵权、弥补损失、明确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鼓励企业放心投资品牌,促进市场优胜劣汰与健康发展。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 | 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包装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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