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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区别。第一,在行为构造上,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虚假广告罪则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两者在行为构造上存在较大差别。第二,在侵犯客体上,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第三,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主体身份较为确定,即刑法理论上的身份犯;而后者对主体身份没有要求,是一般主体,非身份犯。
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联系,司法实践中存在用虚假广告进行诈骗的情况,可以说,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应是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关系。诈骗罪是财产犯罪,需要有数额较大的财产转移占有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因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欺诈手段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立法更关注其行为方式的可罚性问题,故不需财产转移占有的事实发生,只要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手段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就有介入规制的必要。因此,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如多次、长期、范围广、反复实施的,尚未造成或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数额不大的,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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