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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条款非“挡箭牌” 释法明理促案结事了

2026-04-23 09: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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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对背付款”条款常见于商事活动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同,但其效力与履行边界的认定常成为案件审理焦点。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精准释法说理,促使一起因“背对背付款”条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庭后快速实现主动履行、圆满化解。

                   货款支付起争议  “背对背”条款成焦点

      2022年3月,原告甲公司(供应商)与被告乙公司(施工方)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与发包方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进度挂钩,即“发包方每期拨款到账后,乙公司3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的90%,剩余款项待项目取得竣工备案证、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付清”。后甲公司依约供货,但乙公司长期未付清剩余货款,甲公司遂诉至法院。

      立案后,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西园法庭承办法官依法快速审查,当日作出保全裁定。庭审中,乙公司援引“背对背付款”条款进行抗辩,主张该约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均为中小企业,不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规定的无效情形。对此,甲公司提交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竣工标志牌》照片,其上清晰载明项目竣工日期为2023年1月7日,距今已逾三年,乙公司认可照片真实性,未提交其他证据。

                                立审执一体衔接    精准释明促履行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运用已足额保全所形成的有利态势,引导双方代理律师回归理性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在充分肯定“背对背”条款在一定情境下的商业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明了该条款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不得无限期地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怠于履行自身付款义务。并指出在项目竣工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乙公司若认为发包方违约,应积极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工程款债权,而非消极等待并以此持续对抗善意供应商的合法债权,现乙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主张债权或发包方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最后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企业诉讼负担的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了细致劝说,法官提到“乙公司系外地公司、需委托律师来兰参加诉讼,若诉讼周期延长必然增加时间、经济成本并可能影响商业信誉”,鼓励双方互谅互让,寻求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最优方案,将精力重新投入到企业经营发展中去。

主动履行显诚信  撤诉结案双赢

      甲公司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称在法庭主持调解和释明后,乙公司已主动结清了全部剩余货款并自愿承担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法庭审查后准予甲公司撤诉,双方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本案的顺利解决,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个缩影,其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背对背付款”条款的司法审查尺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认可相关条款的效力,也要坚决防止该条款成为拖延支付、转嫁风险的“挡箭牌”,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将根据诚信原则予以必要干预,平衡各方利益。二是践行了“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承办法官站在双方当事人立场,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经营实际,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预判裁判结果,选择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三是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本案从庭审到主动履行、撤诉结案,用时短、履行快、效果实,极大节约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保障了债权企业的资金及时回笼,也给予了债务企业纠正履约瑕疵、重塑商业形象的机会,实现了保护债权、促进清偿、稳定合作关系的多重效果。四是展现了“立审执一体化”机制的有效性。本案从立案后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固定履行基础,到审理阶段深入查明事实、精准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全过程紧密衔接、高效协同,极大提升了纠纷解决整体效能,有力维护了当事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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