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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徒步、露营皆违法!新版条例实施首月已开罚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首月即开罚单。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近日消息,2026年4月11日,7名户外爱好者违规进入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徒步,夜里迷路被困,经救援才得以脱险。目前相关执法部门已依法立案调查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还将责令修复并追加处罚。
这是3月15日新版《条例》实施以来,防城港市上思县首例因擅闯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被立案查处的案件。
随着户外运动热潮持续升温,部分驴友擅自闯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的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核心保护区内,除极小范围的法定情形(如科研监测、应急救援等)外,禁止一切人为活动。徒步、露营、穿越、探险等行为,一律属于违法。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上思县林业局提醒,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被困,虽然有关部门坚持“生命至上”原则予以救援,但当事人仍需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相应救援费用。当下春暖花开登山徒步等户外活动增多,户外出行应牢记核心保护区坚决不进,按指定路线、范围、时间开展活动,严禁破坏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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