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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抓取微信视频号数据展示获利,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许可抓取微信视频号的短视频及直播数据,并在自己的平台上展示牟利,构成何种竞争行为?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白皮书(2023-2025年度)》,通报了一起数据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据通报,2023年至2025年,该院受理的竞争类案件达1572件,占比11.99%。其中,涉数据权益保护类纠纷引发广泛关注,法院在“拥堵延时指数“案、“云客手机”案等一系列案件中逐步明晰了裁判规则。
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五庭法官田芬进一步介绍,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涉数据权益纠纷案件侵权行为类型化特征明显、技术属性突出,法院已形成“权益认定—行为正当性判断—责任判定”的裁判思路。
前述典型案例显示,原告某计算机公司系微信产品及服务的合法经营者,自2020年1月底运营内置于微信的视频号以来,已积累海量优质视频内容及数据信息,于同类产品中极具商业价值。
被告某技术公司、某信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储存微信视频号的短视频及直播等数据信息,并在其共同运营的网页端中展现传播及获取收益。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绕开原告所设定的访问权限,且在未投入任何经营资源的情况下,直接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涉案短视频数据及直播数据展示、存储、加工分析并获得商业利益,该行为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损害了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五庭法官田琪雅在通报该案时指出,本案明确平台经营者投入大量经营资源收集、存储的短视频数据和直播数据属于平台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并对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平台经营者设定的访问权限抓取非公开数据并用于自身商业运营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田琪雅表示,此案裁判对规范数据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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