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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丨酒店起名“傍名牌”?法院:构成商标侵权!

2026-04-23 09: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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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4月20日至4月26日

4月20日——26日是第26个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法律常识,张家口中院特别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用真实判例讲清法律要点,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今日发布的案例聚焦于商家使用近似标识的商标侵权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青岛某商贸公司经授权取得“尚客优”商标的使用许可,有权对商标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原告工作人员来到被告我市某快捷酒店的经营场所,门头招牌显示“尚优客”,对该酒店外观及内部状况进行拍摄取证,并取得发票。取证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酒店招牌、房内设施用品、房卡、内部装饰装潢上均使用了“尚优客”标识,被告在多个团购平台上发布酒店的房间预订信息也使用了案涉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辩称被告的酒店名称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被告酒店的装修风格和“尚客优”酒店的装修标准并不一致,不容易导致混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我市某快捷酒店在客房内价格表中使用“尚客优”集团字样,且在门店招牌、内部广告上使用“尚优客”标识。被告注册成立于2018年,晚于案涉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应当知晓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未经许可,在酒店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且在客房的价目表中直接使用“尚客优集团”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并误以为其与“尚客优”注册商标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各项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登记仅为行政形式审查,不做商标冲突排查,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不能成为侵害商标权的合法抗辩理由。经营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突出使用,易导致相关市场混淆的行为构成侵权。商家应规范使用经营字号,店铺门头及内部装饰,尊重在先商标权利,杜绝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丨酒店起名“傍名牌”?法院: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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