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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开设短剧共管账户,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026-04-30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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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顾瑾

在当前短剧投资热潮的背景下,联合投资合同往往通过设立资金共管、知情权等条款来保障投资方的权益。然而,当项目收益未达预期时,投资方常以制片方违反监管条款为由主张解约并返还投资款。特别是在未按约定开设共管账户,但投资方全程参与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待项目上线后收益不佳再主张解约,其法律性质应如何界定?

一、案情概述与争议焦点

甲方(投资方)与乙方(制片方)签订了《短剧联合投资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应在签约后5日内将项目专用账户的银行卡及密码交付甲方,所有费用收支须经甲方确认,且短剧应在签约后六个月内上映。同时,合同约定,若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支付可分配收益且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投资款。

签约后,甲方将投资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并未向甲方交付专用账户,甲方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在项目筹备、拍摄、发行过程中,甲方全程参与微信群沟通,短剧杀青时还发送红包表示支持,并接收了发行方案及成片。最终,短剧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上线播出。然而,由于短剧未达到结算条件,收益未能覆盖成本,甲方遂以乙方未交付专用账户、未沟通项目进度、未按期上映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甲方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特别是针对未开设共管账户这一履约瑕疵,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条款的默示变更?

二、法律分析

(一)合同已实际履行,且甲方以行为变更了合同条款

本案中,虽然合同初期关于专用账户的设立存在约定,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采取了变通方式。甲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反而在后续的项目筹备、拍摄及发行阶段积极参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对原合同条款的默示变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若双方当事人通过实际行为对合同内容作出了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变更,且这种变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双方对该变更行为达成了默示的一致意思表示,那么这种以行为作出的变更就是有效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原本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A地,后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均默认将货物交付到了B地且没有提出异议,此时可视为以行为变更了合同的交付地点条款。

在本案中,甲方全程参与微信群沟通、发送红包支持、接收发行方案及成片等一系列行为,表明其对变更后的操作方式是接受的。甲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未开设共管账户可能带来的风险,但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原合同资金监管条款的放弃或变更。

(二)未出现约定解除情形

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是“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支付可分配收益,逾期超过30日”。该条款将解除权与“未支付可分配收益”这一核心义务挂钩,而非与专用账户交付挂钩。本案中,短剧尚未产生可分配收益,因此该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甲方无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

(三)未出现法定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权适用于不可抗力、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本案中,短剧已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上线播出,乙方也与甲方保持了实时沟通,证明乙方已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并未出现上述法定解除情形。

(四)投资风险应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投资合同的核心目的并非保证盈利,而是通过投资行为参与项目、分享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本案中,短剧已拍摄完成并上线播出,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甲方主张解除的实质动因是项目亏损,试图将投资风险转嫁给乙方。仅因收益状况不佳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三、实务启示:默示变更合同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一)书面合意的重要性

本案中,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但因未形成书面文件而引发争议。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应尽量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固定,以避免法律风险。投资方若坚持资金监管,应在制片方未按约交付账户时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而非默许或放弃。

(二)权利的行使与放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发现对方存在履约瑕疵时,若选择继续履行而未及时提出异议,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认为该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关权利的放弃。本案甲方在项目拍摄、制作、上线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均未就所谓违约行为提出异议,直至项目亏损后才主张,其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三)投资风险自担原则

投资行为天然伴随风险。法院倾向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保护交易安全。投资者不能将投资失败的风险等同于对方的根本违约。在影视投资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保底收益或制片方存在挪用资金、侵占收益等严重违约行为,否则仅因项目亏损或收益不及预期,投资方难以成功解除合同并收回投资款。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甲方主张的解除事由均不成立。乙方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故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提醒广大投资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义务,及时行使权利,对于合同的变更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投资风险,理性对待投资结果,避免将商业风险转嫁给法律纠纷。

参考案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5民初1415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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