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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签“合作协议”≠非员工!福建高院发布案例回应:审查用工实质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2026-04-29 19: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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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双方之间还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判例中对此作出回应: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具备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即使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材料显示,某科技公司系经营餐饮配送服务等业务的企业,陶某自2019年9月入职该公司,注册成为专职配送骑手,双方先后三次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陶某应根据公司安排完成配送工作,如配送达不到质量标准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在劳动报酬中直接扣除赔偿金额。

签订《合作协议》后,某科技公司先后安排陶某负责某超市和某快餐店的配送工作。用工关系存续期间,某科技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向陶某发放劳动报酬。

2024年11月,公司工作人员在“某配送”微信工作群中通知陶某等人“先不要上班了”,此后未再安排工作,也未支付劳动报酬。陶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两审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陶某根据公司指派完成配送工作,从公司获取劳动报酬,公司对陶某进行监督、奖惩,并可在劳动报酬中直接扣除赔偿金额。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人身、组织和经济的从属性特征,虽然名义上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已满足订立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依法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同时认定,公司在未与陶某协商的情况下,无合法正当事由解除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指出,平台用工企业与注册外卖骑手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形式形成用工关系,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审查双方协议约定内容并结合实际用工管理强度,依法认定是否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的,应依法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平台企业无合法依据通知劳动者不再上班并不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支付赔偿金。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坚持“实质审查”原则,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审慎区分认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作、承包、承揽等不同用工情形,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川
    图片编辑: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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