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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法案例】商标侵权纠纷中, 委托生产的电商经营者能否被认定为生产者?
临法案例【2026】016
案情简介
某汽车公司系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近期,该汽车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一网店销售多款带有其品牌标识的汽车坐垫,该网店由某销售公司经营, 根据销售公司的要求,加工厂在坐垫头枕处添加了涉案汽车品牌标识并生产发货。该汽车公司认为,某销售公司参与产品设计并指定使用侵权标识,应与某加工厂一并认定为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遂将销售公司、加工厂等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某销售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未参与产品的实际生产,不应作为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加工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坐垫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销售公司是否应认定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本案中,某销售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制造侵权产品,但通过其运营人员向加工厂明确提出了产品样式、标识添加等具体要求,加工厂按其指示完成生产。某销售公司存在委托生产的行为,应认定其与直接生产者共同实施了生产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商标知名度等因素,法院判决某加工厂、某销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某汽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商经营者委托生产模式中的侵权法律风险,愈发引起社会关注。在此,法官给出三点提示:
电商经营者: 切勿以“仅销售”为由逃避生产者责任。若主动参与产品设计、指定使用他人商标或向生产厂家提出具体定制要求,即使未直接制造,也将被依法认定为共同生产者,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生产厂家:接受委托生产时需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对委托方的商标使用要求,应主动核查权利归属及合法授权,不得盲目依从。明知或应知无授权仍生产侵权产品的,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消费者:购买品牌及配件产品时,应认准官方授权渠道。警惕侵权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拒绝购买侵权产品,如发现侵权线索可向平台或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原标题:《【临法案例】商标侵权纠纷中, 委托生产的电商经营者能否被认定为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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