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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空印案补证
空印案与胡惟庸案、郭桓案、蓝玉案一起,被并称为“明初四大案”,凡谈明初史事者多会涉及。与其他三案相比,有关空印案的记载最为匮乏,而有些重要资料又没有得到注意和使用,以致此案迄今仍使人感到有点扑朔迷离,就连发生时间也存在不同说法。兹不揣谫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略作补证。
关于案发时间的不同说法
明代官方典籍对空印案并无具体记述,现存最重要的史料,是案发不久方孝孺写下的三篇文章。一篇是《先府君行状》,系为死于此案的其父方克勤所写,其中谈道:洪武八年(1375),方克勤遭人诬陷,“遂得罪谪江浦,终岁将释归,会印章事起,吏又诬及,九年十月二十四日,遂卒于京师”。另一篇《叶伯巨郑士利传》,意在表彰洪武九年(1376)两位冒死上书者的事迹,其中谈道:“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谷策书,空印事起,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人。士利兄亦以河南时空印,系狱中。”再一篇《郑处士墓碣铭》,系为郑士利之父郑邦彦所写,其中亦谈到空印案:“洪武九年,大臣擅事者,以过用印章,系郡国守相以下数十百人狱,劾以死罪。” 对于空印案发生时间,三篇文章的说法高度一致,即发生在洪武九年。终明之世,似乎并无异说。

朱元璋
清修《明史·刑法志》则给出另外一种说法:“(洪武)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之。”不过,同书《郑士利传附方徵传》却又有矛盾的记载,该传引方徵上书云:“去年各行省官吏以用空印罹重罪,而河南参政安然、山东参政朱芾俱有空印,反迁布政使,何以示劝惩?”接着叙述方徵上书后,“贬沁阳驿丞,十三年以事逮至京,卒”。据此,空印案在洪武十三年(1380)前数年当已发生。《明史》作为基本史料影响甚大,其自相矛盾虽早有学者指出,但洪武十五年(1382)说迄今仍在流行。
到20世纪80年代,又出现一种新说法。孙达人先生发现《国榷》卷六“洪武九年闰九月丙午”条节引方徵上书,有“去年诸行省官吏悉坐空印被罪”之语,遂据“去年”断言案发于洪武八年(1375);他又据方孝孺《先府君行状》中“(洪武八年)得罪,谪江浦,终岁将释归,会印章事起”之语,断言“此案的发作更确切说在八年的年末”。陈梧桐先生亦指出《明史》记事自相矛盾,并引据《国榷》此条,认为方孝孺所说“不确切”,空印案发生年代“当为洪武八年”。刘孔伏等先生对这种新说法提出质疑,指出《国榷》此条提到曾秉正、方徵、叶伯巨三人上书,而《明太祖实录》同日却只记载了曾秉正一人上书。他推测谈迁只看到三人皆“因星变求言”而上书,失之详考,误加上方、叶二人,方徵上书时间实际应在洪武十年(1377)。檀上宽先生也认为洪武八年说不能成立,他梳理了地方政府向户部提交财政报告的流程,并结合《明太祖实录》中洪武九年六月和七月两次大规模任命地方官员的记载,推断空印案发生在洪武九年上半年。
案发时间当为洪武九年
上述三说之中,《明史·刑法志》所说的洪武十五年(1382),既与同书《方徵传》相互矛盾,也无任何其他旁证史料,尽管被不少学者采用,但显然难以成立。出现这种错误的原因,有些学者认为是《明史》抄录方孝孺《郑士利传》时将“九年”讹误为“十五年”,其实未必这么简单。刘辰《国初事迹》提到空印案时,将此案与行用半印勘合搅在一起:“各布政司用使空印纸,于各部查得或钱粮、军需、段疋有差错改正,却将空印纸填写,咨呈补卷。事发,太祖怒曰:‘如此作弊瞒我,此盖部官容得,所以布政司敢将空印填写。尚书与布政司官尽诛之。’议用半印勘合行移关防。”而始置诸司半印勘合的时间,正是洪武十五年。《国初事迹》这条史料,被明代很多史家采用,且均明确系于洪武十五年。《明史》当是受这些记载影响,将空印案误系于洪武十五年。
顺便指出,始置诸司勘合时,距空印案已过五年,两事之间其实并无关系,这从《命诸司遵用勘合敕》可以明确看出。该敕谈道:“洪武十四年工部事发,考其行移,自本年五月至十一月终,擅生事务,行下诸司文书,计一万九千件。虽然各有名色,似乎当理,其中斡旋作弊,不可数目以言之。”有鉴于此,朱元璋“特置半印勘合”,以防止“六部、都察院擅自行移,逼扰诸司,害及于民”。可惜自明代迄今,刘辰的错误说法被各种史籍辗转传播,几成定论。
洪武八年(1375)之说,细究也难以成立。孙达人先生将《先府君行状》中的“终岁”理解为“年末”,并不符合原意。查该行状所述方克勤行迹,其“谪江浦”在洪武八年十月,而牵连空印案被杀在九年(1376)十月,可知“终岁将释归”意为“满一年将释放”,孙先生谓空印案发生在“八年的年末”,纯属以误生讹。这样,洪武八年说的证据,实际只有一条,就是方徵上书的时间,必须是洪武九年。对于这一问题,刘孔伏先生和檀上宽先生虽然提出质疑,但均未提出直接的否定证据。所以两文发表后,洪武八年说依然逐渐得到一些学者认可。
《国榷》所记方徵上书时间确实有误,朱元璋《建言格式序》就提供了直接证据。这篇序言对星变求言后的上书情况有详细说明:
洪武九年,朕见灾异万端,余无措手,于是特布告臣民,许言朕过。告既出矣,逾月藩臣上书者,山东布政使吴印,参政宋善、阎钝,山东按察副使余奎,海州学正曾秉正,平凉府崇信知县潘卣,监察御史孙化,海宁县丞方仲容,登州府福山县丞徐谦,山东布政使司检校傅奎,台州黄岩县徐季清,安吉卫军丘绂,守御庄浪指挥佥事李景,山西分教国学生余懋,台州府民郑士利,共一十五人。准其言者,吴印、宋善、阎纯、余奎、曾秉正、孙化、傅奎、李景八人,计一十七事;全不可行者,潘卣、方仲容、徐谦、徐季清、丘绂、余懋六人;假公营私而罪者,郑士利。是后,近臣刑部主事茹太素以五事上言……
查《建言格式》之颁布,是在洪武九年(1376)十二月初一日,茹太素上书言及此序之撰写当在十一月。朱元璋在序中详细列举了上书者姓名,其中并无方徵、叶伯巨,显然截至序撰写之时,他们尚未上书。
事实上,关于方徵上书的时间,陈鹤《明纪》有明确记载,是在洪武十年(1377)正月辛卯(十二日)。方徵上书是在怀庆知府任上,查其履历,他于洪武九年(1376)三月二十二日由给事中改监察御史,然后“奉旨广西、山东公干回,月余,升怀庆知府”。其在广西、山东公干时间虽不可知,然两地相隔辽远,先后奔波,恐非数月不可,其升怀庆知府并到任,当已在本年晚些时候。综合这些情况判断,《明纪》所载方徵上书时间当有所本。既然方徵是在洪武十年正月上书,书中所说“去年”,当然就是洪武九年。朱元璋接到方徵上书后,“遣使令详具所言实迹以报,徵所陈忤旨,谪为沁阳驿丞”。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十年五月,降河南布政使徐贲为怀庆知府,这或许就是填补方徵被贬之空缺。
檀上宽先生提到的《明太祖实录》中大规模任命地方官员的两条记载,一条是在洪武九年(1376)六月辛卯:“擢济南府德州知州张瑛等三百四十三人为南昌府知府以下官有差,皆以考课第优等升之。”另一条是在同年七月丁卯:“以监察御史王偁等一百二十三人,为知府、知州等官有差。时各处有司为考校钱粮簿牒至京,故命官往代之。”前一条是否与空印案有关不敢遽定,但后一条肯定与此案有直接联系。前引方孝孺《郑士利传》,明确说空印案系因“天下考校钱谷策书”而起,与实录所言“考校钱粮簿牒”显系一事。此前朱元璋亦曾令守令来朝,并未遣人代职,此次突然大规模派遣御史到各地担任知府、知州等官,当是在考校中发现空印情况,遂将涉及官员逮捕并遣御史往代。九年七月癸丑朔,丁卯为十五日。笔者推测,空印案当发作于此前不久,很可能就在七月内,最晚也在六月中。案发时,在京地方官吏可以就地逮捕,但牵连的在外人员,路程有远有近,应当是陆续被押解至京。
此外《明太祖实录》中还有一条资料,对了解空印案也有帮助,就是洪武九年(1376)十月戊寅,朱元璋以手诏谕山东布政使吴印,其中谈道:
昔者天厌元之不德,朕乘群雄并起之秋,摧强抚顺,偃兵息民,纲维海内,以主黔黎,律施令布,惟务安人,已九年矣。其间尚有不迪于教而丽法者,欲尽以刑治之,又恐没身者众,特姑缓刑章,俾之力役,冀其格心,期于无刑。顷者天变于上,致心皇皇,于是诏告臣民,许言朕过。诏令既行,中外言者有之,独卿敷露肝胆,面陈国计,虽可否半之,岂不尽己之谓忠乎!
前引《建言格式序》列举上书诸人,以吴印官职最高,故被列在首位。朱元璋对其“敷露肝胆,面陈国计”十分欣赏,特赐手诏褒奖。诏中所说“尚有不迪于教而丽法者”,虽然未必专指空印诸人,但肯定包括这些人在内。可见朱元璋把此事看得很严重,确实有过把涉案者尽皆诛杀的想法,但最后把其中一部分改为力役,他认为是从宽处理。洪武九年十月辛亥朔,戊寅为二十八日。前引方孝孺《先府君行状》,谓其父死于二十四日,可知朱元璋赐吴印手诏时,刚刚处理完空印案数日。
以往援引郑士利上书内容,均据方孝孺或《明史》之《郑士利传》。其实这份上书留有较为完整的版本,收入《明文衡》《名臣经济录》等书。从中可知,九月九日下诏求言后,陆续有人上书言事,但因皇帝盛怒未解,无人敢提及考校钱粮事。因其兄被牵入此案,郑士利对情况较为了解,便想上书说明。但其兄尚在狱中,郑士利怕皇帝怀疑他假公营私,“欲进复退者累一月”,直到其兄“已断发工役,固不敢辞,而甘心输作以赎罪矣”,他才毅然进呈。郑士利谈到了对涉案者的惩罚:一部分被处死,并追夺三年俸禄;一部分免死杖一百,工役终身,其中又有人改发充军。方孝孺《郑士利传》亦描述其上书情形云:“其书既成,欲上者数矣,而未决。每归逆旅,则闭门俯首而泣,泣数日。其兄子侍行者,疑而问之曰:‘何所苦乎?’士利曰:‘吾有所自苦。我以触天子怒,必受祸。然杀我活余人,我更何恨!’遂持书诣丞相府。”但其上书并未达到期望效果,“然犹输作终身,而竟杀空印者”。根据这些叙述判断,郑士利上书时,距下诏求言已过一个多月,当时涉案者已经定罪,断发工役者已着役输作,但判处死刑者有些尚未处决。方克勤被杀于十月二十四日,可能就是这些死囚被最终处决的日期。
涉案人数与空印缘由
关于空印案涉及的人数,方孝孺《郑士利传》谓“狱凡数百人”,《郑处士墓碣铭》谓“系郡国守相以下数十百人狱”。但也有些史料说得比较含糊,如郑士利上书中谈道:“今内而尚书,外而参政等官……今乃俱为考校钱粮,有不保首领复追俸者,有断发工役改发充军者,中外老成,荡然一空。”刘辰《国初事迹》谓“尚书与布政司官尽诛之”。《明史·刑法志》谓“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王世贞发现洪武年间不少人被破格授官,也发出“岂空印事发,藩臬诸臣俱得罪耶”的疑问。根据这些含糊说法,有人认为当时“把地方上的长吏一杀而空”,甚至推测涉案者达到数万,被处死者也有成千上万。
所谓地方长吏,布政司及府州县官都包括在内,前引《明史》亦有“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之说。但郑士利《考校钱粮封事》谓“考校钱粮,各府赍将文卷,越行省攒造”,并未提到县级。从情理上说,各府、布政司文卷是在县级文卷基础上攒造的,最终户部考校时,修改县级文卷的可能性不大。前引实录记载派出123名御史担任知府、知州等官,这可能就是当时已被拘押的府州主印官数量。再加上“署字有名”的佐贰官,以及已离任或调任又被牵涉者,也就翻上一二倍。布政司层面,本年六月刚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设布政使一人,左、右参政各一人,此外还有经历、都事、检校、照磨、管勾等中低级官员。从郑士利所说“内而尚书,外而参政等官”可知,布政使并未牵涉其中,惩罚对象主要是参政。当时全国共有12个布政司,除河南参政安然因“率齐东海军民内附”、山东参政朱芾因“乡里旧人有才干”未罚反升,其他恐怕大都遭殃。中央层面,惩罚对象主要是尚书等主官,《国初事迹》谓“各布政司用使空印纸,于各部查得或钱粮、军需、段疋有差错改正,却将空印纸填写,咨呈补卷”,看来应以户部为主,可能还牵涉兵部和工部。当时六部官职设置与后来有异,据洪武八年(1375)定制,户部设五科,刑部、工部设四科,每科皆设尚书、侍郎各一人,吏、礼、兵三部则各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总计六部共有尚书、侍郎各19名。综合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方孝孺所说比较合乎实际,因空印受惩者有数百人,可能最多也不会超过千人。
关于为何会出现账目对不上的情况,方孝孺《郑士利传》谈道:“钱谷之数,府必合于省,省必合于户部,其数诚不可悬断预决,必至户部而后定。”这段话并非郑士利上书原文,而是方孝孺对其文意之概括,但不够清晰明白,以致引起一些悬揣误解。如《剑桥中国明代史》谈道:“地方官员一直用的是一种方便的老办法,使用盖有钤印的空白的申报表册来上报运送给南京的岁入;在南京则在扣除了运送途中的折耗之后录入实际总数。这样就会消除财政申报中不符合实际的差额,因为地方官员不能预先知道运送的损失究竟会有多大。”这种说法纯属臆测,当时考校内容包括所有收支项目,并不限于起运京师的钱粮物料。其实郑士利《考校钱粮封事》,本来对此说得非常清楚:“夫考校钱粮,各府赍将文卷,越行省攒造,千百卷宗攒于一册,牵查照算,岂无错误?故曰:‘寸寸而度之,至丈必缪;铢铢而数之,至石必差。’是以必须空印,无弊也。”做过数据统计的人,恐怕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数据一多,往往就会产生计算错误,抄写时也会出现一些笔误。上下账目对不上,确实是一个容易出现的技术问题。
朱元璋对于使用空印的缘由,即使开始不清楚,也很快就会弄明白。但他依然严惩相关官员,恐怕未必是认为情节有多严重,而是认为性质极其恶劣。自开国以来,朱元璋反复强调要革除“胡元弊政”,这些官员却“不迪于教”,仍然沿袭惯例而不守规矩,这恐怕才是朱元璋勃然大怒、必予严惩的原因吧。

(本文摘自高寿仙著《明代疑事探微》,四川人民出版社,2026年4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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