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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青海立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
2026年4月1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青海出台《条例》,标志着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新阶段。
理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据介绍,《条例》理顺了“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协助、各方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一是强化政府的统筹领导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二是明确监督机构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开展监督;三是规范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明确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职权划出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并给予业务指导。
同时,《条例》第十条明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各类监督信息共享、线索互通、结果互认。例如,针对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指出的行政机关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强等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线索移送等方式,协同化解行政争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明确12项核心监督内容
据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扣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痛点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12项核心监督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二是监督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简单粗暴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三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行政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赋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阅执法案卷、询问相关人员、委托专业鉴定、组织听证等必要监督措施,强化监督可操作性。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监督纠错程序,对未履行执法职责的制发督办函督促履职,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执法行为制发监督意见书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或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政府制发监督决定书强制整改,同时可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监督刚性。
多措并举推进贯彻执行
据介绍,青海省将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督职责,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督促。
青海还将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力量,确保人员编制与职责任务精准适配,聚焦《条例》核心要义、监督实务、法律适用及案卷评查标准等内容,实施系统化培训。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库,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企业家及群众代表等多元力量,推动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同向发力。
来源 |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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