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民法典宣传月 | 廊坊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2026-05-22 18: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26年5月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推进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筛选6件典型民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精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与适用规则,旨在引导群众牢固树立“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切实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护航群众美好生活。

案例一:摄影馆关门停业,消费者充值余额未退怎么办?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5年,小方多次在某摄影馆进行充值拍摄。2025年4月,该摄影馆停业(未注销),经核实,小方在该摄影馆内共有19710元余额未消费,且剩余的19710元均为小方实际充值未消费本金,不含赠品或优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方将该摄影馆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未消费余额。

裁判结果:本案中,原告小方与被告摄影馆约定的摄影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小方依约向摄影馆支付服务费,该摄影馆应当按照约定为小方提供相应的摄影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被告摄影馆于2025年4月停业,未提前通知原告小方,也未提供任何替代解决方案,无法继续按照协议内容向原告提供服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摄影馆退还原告小方未消费余额1971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件。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经营者因自身原因停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全额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真实充值本金,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与公平交易权。同时,本案警示预收费经营者:收取预付费用后负有持续、全面履约的义务,因故停业须主动承担退费或替代服务等补救责任,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侵占预付款项,从而倒逼经营者审慎经营、诚信履约。通过司法规制预付消费领域违约行为,传递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促进构建公平、诚信、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

【法官提示】预付式消费便捷实惠,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消费者最好优先选择短期、小额预付卡,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支付凭证。办卡后要定期查询余额、留存每次消费凭证,核对明细防止资金受损,发现商家停业、闭店、失联等异常,及时投诉或起诉维权。

案例二:房贷逾期后已补缴,银行还能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吗?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赵某、赵某一、崔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向赵某、赵某一、崔某提供借款6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霸州市某小区的房屋,且赵某自愿以其名下其他房产向该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赵某、赵某一、崔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诉至霸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判令三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并主张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裁判结果:诉讼过程中,赵某一清偿了全部逾期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承诺今后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可解除合同。本案中,赵某一逾期时间较短,且已主动补救,无恶意逃债行为,借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合同目的仍可实现。但因赵某一等人违约行为引发诉讼,存在过错。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某银行主张合同提前到期并宣告全部贷款立即清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赵某一等人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典型意义: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之一,住房贷款兼具金融安全与民生保障双重属性。本案中,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已对轻微履行瑕疵予以补正,且具备继续履约能力与意愿,银行不得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裁判平衡了金融机构债权保障与购房者居住权益,是金融审判促进房地产与金融良性循环、落实保民生任务的良好示范。

【法官提示】房贷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避免因逾期影响个人征信。金融机构在开展房贷业务时,应秉持审慎包容理念,对借款人轻微违约且已主动纠正、具备持续履约意愿的情形,审慎行使合同加速到期权及解除权,共同维护房地产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案例三:未保价的贵重托寄物损坏,快递公司是否应按原价赔偿?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原告李某花费95300元网购一只翡翠手镯,后因尺寸问题申请退货,并将该手镯交由被告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揽收,快递员现场验视确认手镯完好后收取运费12元并寄出。2024年11月,商家收货时发现手镯出现裂纹,当即拒收,货物被退回。李某已支付的货款被平台暂扣。李某就赔偿事宜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翡翠手镯损失费953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妥善、安全送达托寄物是快递公司的核心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涉翡翠手镯属于贵重易碎品,快递公司在揽件时已验视,确认货品完好,但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货品损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快递公司揽件时未询问货品价值,亦未以合理方式提示保价及免责条款,相关格式免责条款不得作为免赔依据。故快递公司主张未保价货品应按运费三倍赔偿,其愿意按照2000元进行赔偿,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认定,快递公司按货品总价的70%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手镯残值归快递公司所有。同时,李某未主动声明货物价值,亦未选择保价服务,虽非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客观上增加了快递公司对损失程度的不可预见性,故酌情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快递公司给付原告李某赔偿款66710元。

典型意义:本案厘清了快递保价条款的法律边界,确立了权责对等的裁判规则。快递企业不得以“未保价”为由,一概主张限额赔偿。对已验视的贵重物品,快递企业未履行明确、合理的保价提示义务的,相关格式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一方面倒逼快递企业规范经营,强化对贵重物品的审慎运输义务及保价提示义务,杜绝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另一方面引导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主动告知价值、选择保价服务并固定相关证据,共同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切实守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邮寄首饰、电子产品、工艺品等贵重或易碎物品时,应当如实声明价值、主动办理保价服务,并妥善保管运单及保价凭证。寄件时录制打包过程视频,收件时应当场开箱查验,发现损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同时保存购物凭证、交易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案例四:“空中飞人”操作失误,游客受伤责任谁来担?

基本案情:2024年2月,李某在某景区游乐场体验“空中飞人”项目期间,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致其从空中摔落,身体多处严重损伤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以景区及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香河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景区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李某摔落受伤,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公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李某35万余元,超出保险限额及属于保险免赔范围的部分合计17万余元,由景区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本案是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各类游乐场所、景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健全现场防护措施,并按规定足额投保“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对于高空、高速等高风险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管理义务,如因管理疏漏、操作不当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广大游客参与游乐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时,应认真阅读安全须知,听从工作人员讲解,检查安全装置,如遇违规操作有权拒绝或停止游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若发生意外,应及时就医治疗、固定证据(如现场录像、目击证人、出票记录、就医凭证等),并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案例五:报名短剧剪辑和推广课程未获收益,能否主张退款?

基本案情:小赵向某传媒公司支付6500元,报名参加该公司举办的短剧剪辑与推广课程。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承诺“没有收益就全额退费”。小赵按公司指导发布视频后,在各平台账户均未产生任何可提现收益,公司亦未能提供任何收益数据。小赵要求退费遭拒,遂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返还课程费65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传媒公司之间已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公司承诺学员可取得收益,但小赵按指导操作后实际未产生任何收益,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核心目标,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依法判决传媒公司退还小赵课程费65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培训服务中“保底收益承诺”未能实现时的违约责任认定规则。经营者以“无收益全额退费”等明确承诺作为缔约条件,该承诺即构成合同内容。若服务成果未达到该约定标准,且消费者自身无过错,即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主张全额退费。需注意,若经营者已提供合理培训,违约程度较轻,法院亦可能酌情支持部分退费。本案因双方明确约定“全额退费”且实际收益为零,故全额支持。该裁判有助于规制培训机构以“保底承诺”诱导消费、规避质量责任的行为,强化经营者的诚信履约义务。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报名参加培训时,如遇“保底收益”“全额退费”等承诺性内容,应明确载入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宣传材料等证据。遇经营者违约,应及时依法维权。培训经营者应诚信宣传,如实履约,不得以模糊承诺规避自身责任。

案例六:楼上漏水致楼下房屋受损,达成赔偿协议后反悔怎么办?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上下楼邻居。2023年12月,因王某家中壁挂炉漏水,大量积水渗漏至张某房屋,造成屋内装修、设施被水浸泡损毁,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事发时,该房屋已对外出租,漏水事件导致租户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产生额外经济损失。双方事后曾就维修及赔偿事宜自行协商,并于2023年12月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后王某单方反悔,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张某遂诉至固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房屋维修损失、维修期间误工费及房屋租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案件受理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启动“法院+物业”联合调解机制,指派法官联合物业调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调解团队实地勘察并固定证据,联合专业人员评估损失,出具维修方案及报价;法官向王某释明法律规定及违约法律后果;物业工作人员协助提供漏水维修记录、协调沟通,但不参与具体赔偿金额的议定。经调解,双方同意按照原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王某当场全额支付赔偿款,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系多元解纷机制的典型实践,采取了“法院+物业”联合调解方式。邻里漏水纠纷多发且易激化,该案中,一方面,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释明: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应妥善使用和维护房屋,因不当使用致相邻权利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单方反悔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对接社区与物业公司,坚持“抓前端、早介入、快解纷”,彰显了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本案为同类邻里纠纷化解提供了清晰参考,以司法力量守护基层和谐稳定。

【法官提示】发生漏水等财产损害事件后,受损方应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邀请物业或社区工作人员见证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并妥善保存受损物品购买凭证、维修报价单等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时,应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签字确认后妥善留存协议原件,避免口头约定引发后续争议。

供稿:基层法院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 | 廊坊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