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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谈艾文礼案判决:两个首次的法治意义

本报评论员/法制日报
2019-04-2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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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文礼 人民网 资料图

法制日报4月20日报道,4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案,对被告人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通观艾文礼案侦办全过程,有两个“首次”特别值得关注,透过这两个“首次”,可以清晰感受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深刻理解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一个首次,艾文礼是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以后,首个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省部级领导干部。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在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4个多月后,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已投案自首”。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首次使用“投案自首”的表述,这种表述体现了国家监察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国家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也就是说,自国家监察法正式实施以后,违法官员“投案自首”已不仅仅是纪律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艾文礼不仅自己投案自首,而且是主动携带赃款赃物投案自首,显示出国家监察法对违法官员的强大震慑作用。

第二个首次,艾文礼案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案件。

法院查明,艾文礼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被判除8年有期徒刑。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4月11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原副主任委员王三运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查明王三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85万余元,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从轻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两个案件犯罪金额大致相同,但判决结果有较大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关键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建议。

根据国家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可以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以外判处较轻的处罚。比如法律规定3到10年的处罚,法院判处10年是从重处罚,3年是从轻,而处3年以下则属减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依法作出的建议对艾文礼案的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样的建议和判决结果有利于违法犯罪官员悬崖勒马、及时悔悟,主动自首,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奉法者强则国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把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与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紧密结合起来,全力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确保反腐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进行。艾文礼案的侦查、审理和判决充分显示了法治对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对不能腐的建设作用,对不想腐的堤坝作用,彰显了法治精神和法治力量。

(原题为《艾文礼案判决,两个首次的法治意义》)

    责任编辑:刘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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