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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还能索要二倍工资吗?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及时补签了合同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
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来看看临潼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
情
简
介
王某于2019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安装技师,月工资7500元。入职后,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4年9月,双方经协商补签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追溯期限至王某实际入职之日,合同期限为5年;另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期间,王某根据公司安排前往各工地项目从事安装工作,自2024年10月12日起,王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公司在连续一个月催告无果后,停发其后续工资。
王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作出裁决,王某不服,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补签情形,但王某认可合同中的签字系本人所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对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清晰认知。即便王某认为签署时间不真实,但补签的期限涵盖了王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的全部存续时间,该补签行为应视为王某对某公司自其入职之日起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行为的追认。双方通过补签合同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王某再行主张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原则且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某公司与王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1日解除;某公司支付王某拖欠工资24436.54元,无需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王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设立“二倍工资”条款,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规避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合同,但后续通过事后磋商、合理方式补签了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追溯至实际用工之日。这种补签行为实质上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及时签约行为的事后追认。在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补签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及二倍工资认定,需明确以下三点:
01
补签行为的法律效力:
补签劳动合同是将合同期限追溯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只要补签过程是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认定该合同有效。这具有“事后追认”的法律效力,能够消除用人单位未及时签约的法律后果。
02
二倍工资的惩罚性属性:
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既然劳动者同意补签合同,说明其认可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订立合同的义务,且实质权益未受损害。此时若再支持二倍工资,不仅违背诚信,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合规成本,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03
例外情形: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是恶意强迫、欺诈或乘人之危迫使劳动者补签合同,劳动者仍有权拒绝并主张权利。
广大劳动者:入职后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审慎签署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切勿签署空白合同。重点关注薪资待遇、岗位期限、社保缴纳、休息休假等核心条款。自行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如遇单位拖延不签或不给合同,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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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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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还能索要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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