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省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近年来,全省法院持续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聚焦未成年人权益关爱、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等重点领域履职尽责、精准施策。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全省法院将继续凝聚多方保护合力,用心用情守护妇女儿童权益,推动司法关怀落到实处,以坚实的司法保障护航儿童健康成长、欢度六一佳节。
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一、游乐场所加强安全保障义务,共同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王某诉某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二、延伸司法职能,护航失爱学子重返校园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三、签发人格权保护禁令,保障哺乳期母婴权益
——李某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案
四、捍卫妇女人格尊严,司法严惩名誉侵权行为
——李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
五、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支持妇女经济补偿诉求
——赵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六、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
——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七、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筑牢妇女权益司法屏障
——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1
王某诉某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游乐场所加强安全保障义务,共同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王某(8岁)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到某乐园玩耍,因蹦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左臂被压伤,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左上臂正中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乐园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游乐场所经营者对儿童负有高度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某乐园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未设置充分的安全警示标识,亦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现场监管亦流于形式,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督管理的监护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某乐园向王某支付赔偿款。
【典型意义】
当前,儿童游乐场所的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该类场所儿童聚集,经营者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旨在一方面引导游乐场所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提示广大家长充分预估游乐风险,承担监护责任,同时推动社会各方协同发力,共同为儿童构建一个更安全、更放心的游乐环境。
案例2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延伸司法职能,护航失爱学子重返校园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女王某1,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离婚。审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王某1因父母感情问题产生心理创伤,不能到校学习,但求学欲强烈,仍坚持每天在家学习。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除审理涉诉请求外,针对王某1的失学情况,法院积极与妇联、教育局等多部门协同联动,对王某1进行心理疏导和关爱帮助,对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让王某1重返校园。
【典型意义】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本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多部门协同联动,凝聚保护合力,体现了司法温度,也为健全未成年人权益协同保护体系、织密健康成长法治防线,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3
李某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案
——签发人格权保护禁令,保障哺乳期母婴权益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婚后生育双胞胎张某1、张某2。后双方因矛盾分居,张某强行照顾张某1、张某2,并限制李某探望、哺乳,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了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本案张某限制李某探望、哺乳张某1、张某2的行为,系侵害李某监护权的行为。故裁定禁止张某限制、干扰李某探望、哺乳张某1、张某2。
【典型意义】
监护权参照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法律为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法律措施,制止侵害行为,保障监护权的正常行使,促进家庭和谐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人民法院有效运用人格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及时发出禁令,对侵害监护权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引。
案例4
李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
——捍卫妇女人格尊严,司法严惩名誉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张某冒用李某(女)的微信头像和昵称,捏造其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聊天记录与不雅视频,并发送至李某家人致其夫妻关系失和,李某因此被确诊为焦虑症。张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后李某就民事侵权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书面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故意捏造事实,致李某名誉权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亦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本案判决张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既充分救济女性的人格权益,抚平心理创伤,也提醒公众理性表达、文明互动,有助于构建清朗有序、文明友善的网络生态环境。
案例5
赵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支持妇女经济补偿诉求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刘某婚后生育一女,长期由赵某全职抚养、教育。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赵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操持家务、抚育孩子等家庭责任,依法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据此,法院在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基础上,判决准予离婚,并由刘某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常被视为“无偿”或“理所当然”,家庭妇女的付出易被忽视。离婚补偿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育儿、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具有经济社会价值。本案体现法律对婚姻中有形或无形经济社会价值的保护,保障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补偿的权利,对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6
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王某(女)入职某公司,同年4月在工作期间被设备夹伤小腿,经诊断为左下肢开放性伤口。出院后,王某因伤情未愈且处于孕晚期,该公司在未了解王某身体状况是否符合返岗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2月起劳动关系存续。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王某正处于孕期,且其工伤认定尚未完成。法院据此确认王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
【典型意义】
孕期是女性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的稳定是女性安心孕育的重要基础之一,法律禁止解除孕期女性的劳动关系,确保她们在孕期能持续获得经济收入、社会保障和职业发展机会。本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家庭生育责任的保障,有利于营造包容、关爱的社会氛围,对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创建平等就业的法治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7
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筑牢妇女权益司法屏障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离婚后,因子女探望、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矛盾。张某便对李某实施殴打、辱骂、跟踪、恐吓等行为,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李某的报警记录及派出所接警记录,足以认定李某遭受暴力的事实存在,且仍有遭受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
离婚不是家暴的免责牌。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是对妇女人身、人格权的严重侵犯。妇女在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本案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予以扩展,鼓励受害者勇敢寻求帮助,推动家庭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省法院民一庭
编辑:虎文心 张 晶
原标题:《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