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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队长涉寻衅滋事案重审:一伤者重新鉴定后不构成轻伤,同案4人已被撤诉
被控指使手下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黄某伟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波轻伤一级,广西淼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淼佳公司)保安队长欧永峰一审被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参与动手的5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发回重审后,检方对本案两名伤者的伤情重新作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黄某伟不构成轻伤或轻微伤,杨某波仍是轻伤一级。因证据发生变化,检方对其中4名被告人撤回起诉。
欧永峰称,其行为“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杨某波系因黄某伟被打而持棍棒前往淼佳公司的主动参与者,而非无辜的被动受害者。因杨某波的二次伤情鉴定存疑,欧永峰委托的律师已在江南区法院近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申请重新鉴定。目前,法院尚未通知重审开庭日期。
一审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今年39岁的欧永峰是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此前在广西淼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淼佳公司)担任保安队长一职。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因星光菜市经营问题,淼佳公司与广西友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友硕公司)存在矛盾纠纷。2022年7月19日下午,欧永峰指使公司员工李某、蒋某强等人前往友硕公司位于星光菜市招商处的办公地,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星光菜市负责人黄某伟进行殴打。友硕公司员工李某观、梁某林、杨某波等人因黄某伟被殴打,遂持棍棒前往淼佳公司寻找行凶人员。后在欧永峰的指使下,李某等人又对杨某波等人进行追打。经鉴定,黄某伟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波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观、梁某林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法院认为,鉴定意见系经由具备鉴定资质人员进行鉴定,鉴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欧永峰等6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或指挥、纠集或积极参与实施殴打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判决欧永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李某、蒋某强等其余5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不等。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欧永峰、李某等人上诉。
欧永峰上诉称,在案证据显示,黄某伟长期拖欠淼佳公司及关联方开发款项及借款共计逾1600万元。债务纠纷期间,黄某伟不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淼佳公司实施持续性滋扰。欧永峰作为保安队长的行为属于职务应对,而非“无事生非”。另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本案中,欧永峰此前并无因同一事由被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记录。此外,杨某波系因黄某伟被打而持棍棒前往淼佳公司的主动参与者,而非无辜的被动受害者。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欧永峰、李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遂于2024年9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江南区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期间检方撤回对4名被告人起诉
案件发回重审后,江南区检察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黄某伟和杨某波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25年7月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根据送检文证材料,黄某伟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该中心于2026年1月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杨某波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因证据发生变化,江南区检察院于2026年3月4日作出四份《撤回起诉决定书》,分别决定对除欧永峰、李某外的另四名被告人撤回起诉。
欧永峰称,对杨某波伤情的重新鉴定依旧未区分先天病变与外力损伤的参与度、未排除既往病史干扰、未回应视频零伤情的客观事实,重复旧有争议,无法作为合法定罪依据,他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该案自2024年9月2日被发回重审后,截至目前,江南区法院尚未通知重审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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