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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船员在船伤亡,被挂靠公司是否要担责?

2026-06-08 18: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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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领域船舶挂靠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一旦船员务工期间不幸身亡,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平南法院审理一起船员因工死亡纠纷案件,依法明确:船舶挂靠并非免责金牌,被挂靠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小吴经熟人介绍,受雇于个体老板戴某,上船工作。为了方便经营和获取运输资质,戴某将自己的这艘船“挂靠”在具有正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平南某船务公司名下,平时小吴的工资由戴某微信支付,船务公司并未直接参与日常管理。

某日,船舶在港口停靠,戴某安排小吴对螺旋桨进行维修作业,小吴在作业过程中溺水身亡。为此,小吴家属向平南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平南某船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平南县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小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作出以船务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小吴的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亡)。船务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小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虽然平南县某船务公司与小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船务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人戴某聘请的员工小吴因工身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小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平南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船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船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船员上船工作因工作原因受到工伤时,务必确认船舶的所属单位,及时向工伤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从事船舶运输的企业要依法经营及时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避免因事故伤亡承担巨额赔付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文字:欧广茂 张耀元

原标题:《【龚州说法】船员在船伤亡,被挂靠公司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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