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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法同行】拒绝调岗,单位以旷工解约是否合法?

2026-06-11 1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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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榆”法同行》普法专栏,通过“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共建”三个栏目,解读法律知识,传播法治声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拒绝调岗,单位以旷工解约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员工,工作岗位为仓管员,工作地点为连云港市赣榆区。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申请人所在的部门撤点。被申请人对撤点机构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连云港市内的三个区域供申请人选择。申请人以路途太远为由拒绝调岗。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天旷工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调查与处理】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

2.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满三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被申请人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申请人原所在部门撤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连云港市内的三个区域供选择,调岗前后的工作岗位相同,薪资待遇未降低。申请人以路途太远为由拒绝。被申请人先后三次向申请人发送《催促到岗通知书》,明确告知不到岗的后果。申请人收到通知后未到新岗位报到,仍滞留原岗位打卡。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一)案涉调岗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员工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合理调整,服从工作安排。

第一,调岗具有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即双方已经就未来可能发生的工作地点变化达成了预先合意,申请人应当受该约定约束。

第二,调岗具有客观事由。被申请人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申请人原所在部门撤点,属于客观生产经营需要,并非针对申请人的歧视性或惩罚性安排。

第三,调岗具有合理性。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连云港市内的三个区域供选择,调岗前后的工作岗位相同,薪资待遇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薪资待遇因调岗而降低。调岗前后的工作地点均在连云港市内,属于合理范围,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岗位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属于合理行使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二)申请人拒绝调岗的行为已构成旷工

第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被申请人先后三次向申请人发送《催促到岗通知书》,明确告知应当至新岗位报到的时间期限,并告知不到岗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仅以“路途太远”为由拒绝到岗,该理由不足以构成拒绝合理调岗的正当抗辩事由。

第二,滞留原岗位不构成正常出勤。申请人虽仍在原工作岗位打卡,但原部门已经撤点,原岗位已不复存在。申请人在收到明确的工作指令后,拒不服从安排,其滞留原岗位的行为不属于提供正常劳动,不能对抗旷工的认定。

第三,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规定。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满三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收到多次催告后仍未到新岗位报到,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

(三)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多次向申请人发送《催促到岗通知书》,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机会进行改正。在申请人仍拒不服从安排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了送达程序,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四)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具有合法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工作岗位,是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权能。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对合理的调岗要求予以配合,这正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有异议,应通过协商沟通、向工会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调岗是否合法等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反之,拒绝合理调岗、擅自滞留原岗位的行为,不仅无法实现维权目的,反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劳动者维权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由赣榆区人社局提供。

案例由赣榆区司法局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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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泽林

一审:王宁

二审:韩冰

三审:孟凡星

监制:匡立栋

投稿邮箱:gyfbt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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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榆”法同行】拒绝调岗,单位以旷工解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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