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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法拍案|深夜派活、周末例会……未经审批的加班,算加班吗?
“加班需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不计入时长。”
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里都有这样一条规定。可现实往往是:深夜一条微信、周末一个例会、节假日一个临时任务......不接这些工作,怕被说“没有责任心”;接了,又往往来不及、甚至根本没人提醒你走“加班流程”。
未经审批的加班,到底算不算加班?劳动者能否主张加班工资?本期“庭前·庭外”,我们从一个真实案例说起。
Part.1
三年“最忙员工”
却从未填过一张加班单
2021年1月,王先生入职上海A公司,做总经理助理,合同签订至2024年4月。三年里,他是同事眼中“最忙的那个人”——周末要发会议通知、深夜要整理会议记录、节假日要盯着工作群回复领导指令。
但奇怪的是,他并未填过一张加班申请单。
公司《员工手册》写明:加班应事先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的加班视为无效加班;除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外,其他加班优先安排调休,确认因经营管理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经审批后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王先生并未多想,只是心里觉得:“领导交代的任务,哪敢说‘不’?”每次手机在深夜响起,他都默默打开电脑,一边干活一边安慰自己:“算了,熬一熬,等项目结束就好了。”直到合同到期,他离开了A公司。
Part.2
离职清算:
三组证据,还原三年“隐形加班”
离职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这三年,周末开会、深夜赶工,难道都白干了?他一纸申请,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机构支持了他诉请中的合理部分,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庭上,A公司态度强硬:“制度写得很清楚,加班要提前申请。王先生从未申请过,我们为什么要给钱?”
王先生则拿出了三组证据:
聊天记录:直属领导崔某经常在休息时间给其安排紧急工作,要求其尽快完成;
报销明细表:公司认可王先生加班并向其支付了加班期间的交通费和餐费报销;
工作记录:每周日开周例会,王先生负责发通知、做纪要,这些都有群聊天、例会纪要、交接清单为证。
这些证据指向同一个事实:王先生是在公司的安排下“被动加班”。
Part.3
法槌敲响时:被动加班无需审批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很典型,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但员工被动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在判决书中,闵行区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个清晰的答案:
“加班审批制度,仅适用于‘员工主动申请加班’的情形。如果单位在非工作时间主动为员工安排工作内容,导致员工不得不被动加班,那么应视为单位已经认可员工加班,员工在加班前也无需再履行审批手续。”
从王先生的聊天记录看,直属领导在非工作时间经常临时为王先生安排新工作,要求王先生“尽快完成”,且有些工作任务需要紧急处理,王先生作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说不;另外A公司还存在每周日都要开例会的情况,根据有A公司盖章的交接清单,王先生的工作内容包括发送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等,显然应当认为王先生存在周末加班。
当然,王先生计算加班小时数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比如聊天记录并未体现工作内容,或体现的工作内容极其微小,或部分主张的加班时间实际是调休后的工作日,或部分主张的加班时长并无充分依据等等,均应酌情予以扣减。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工资3万余元。
Part.4
规则确立:审批不是“免责金牌”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止于3万余元的报酬,而是通过一份判决厘清了几条关键规则:
1. 有制度却不执行?这规矩“不算数”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虽然制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是并未真正贯彻落实。实际工作中,劳动者需要加班时,并无进行申请加班审批的渠道,用人单位也无加班审批的实践。因此,法院有必要对加班审批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审查。若为一纸空文,则该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 主动加班与被动加班,要区别对待
为防止劳动者无效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加班审批制度进行限制,然而该审批制度应仅适用于员工主动申请加班的情形。若单位在非工作时间主动为员工安排较为紧迫的工作内容,导致员工必须在休息时间被动加班,或者在非工作时间为员工安排常规性的工作内容(如开例会),那么应视为单位已经认可员工加班,员工在加班前也无需再履行审批手续。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履行加班审批制度为由否认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
3. 加班不能仅靠“打卡”来证明
在计算加班时长时,仅提供考勤打卡时间并不足以证明其加班时长,还应进一步提供如项目进度报告、文件修改记录、工作邮件等能显示加班时间的工作内容,或使用带有时间水印的工具拍照或截图记录加班场景,综合证明加班时长。
4. 守护劳动者“离线休息权”
离线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随着数字化办公普及,通过线上工具在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的“隐形加班”现象愈发普遍。离线休息权并非简单的“下班即失联”,而是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有权拒绝工作联络与任务:
1
不属于需要24小时待命的特殊岗位;
2
不属于需要紧急处理的突发事务;
3
无法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利;
3
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给予加班待遇。
同时,企业也应当转变观念,在非工作时间为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时,明确完成工作的截止日期,以及是否给予加班待遇。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既平衡企业用工管理权的需要,也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职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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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规则已明。对所有职场人来说,这也是一次重要的提醒,劳动者主张在非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为其安排工作致其被动加班,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注意保留以下证据:
加班时微信或者邮件中领导安排工作、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同事讨论工作的工作沟通记录;
加班时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电话录音;
拍摄加班时的照片并附上时间地点的水印;
打卡考勤记录;
打车记录、外卖记录等。
同时,劳动者在收到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时,可以主动询问完成工作的截止时间。根据截止时间及工作量,可以推断出此项工作是否必须在休息时间完成,以此证明劳动者存在“被动加班”情形。
制度的围栏,本是为了圈住无效加班这头“野马”,而非为了困住劳动者应有的回报。在司法的视野里,创新之火需要筑牢“防风墙”,而劳动之光同样需要撑起“保护伞”。用司法温度捍卫每一份辛勤背后的公平,让制度回归善意,让付出终有回响。
原标题:《闵法拍案|深夜派活、周末例会……未经审批的加班,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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