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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得过高或过低,法院会怎么调整?
摘要:违约金以补偿损失为主、惩罚为辅——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超过损失30%一般认定过高);约定低于损失的,守约方可请求增加。
合同里写了违约金,真到主张或被主张时,常有人问:约定得很高,能不能不按那么多赔?或者约定得太低,损失远不止这些,能不能多要?答案是:违约金可以调整,但有规则。法律对违约金的定位是“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适当惩罚为辅”,所以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减少,约定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关键的衡量基准是“实际损失”。下面把调整的规则、标准和举证讲清楚。
一、违约金的基本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可见,违约金既可以下调、也可以上调,核心都是向“实际损失”靠拢。
二、约定过高:怎么减、减到多少
违约金畸高,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调整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这并不是机械地“一刀切减到损失的130%”,法院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衡量后酌减。
需要注意:减少违约金一般要由违约方主动提出请求,法院通常不主动调整。所以作为被主张高额违约金的一方,要记得在诉讼或仲裁中明确提出酌减请求,并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约定过低:怎么增
违约金约定得太低、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
增加的,一般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使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填补。这就要求守约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损失越清楚,请求增加才越有依据。如果守约方既要主张约定违约金、又担心不够,也可以同时就超出部分主张损失赔偿,但要避免重复计算。
四、“实际损失”是衡量的核心
无论是减还是增,绕不开“实际损失”这个基准。
实际损失通常包括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但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主张方要把损失的构成、金额尽量举证清楚:合同价款、差价、为减损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的计算依据等。损失举证得越扎实,违约金的调整结果就越可能贴近自己的预期。
五、定金和违约金能不能一起主张
实务中常和违约金一起出现的,是定金。两者的关系要分清。
依据《民法典》,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一般不能同时并用、双重获偿。也就是说,通常是“二选一”,选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主张。当然,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在符合条件时还可就不足部分主张赔偿。签合同时把定金和违约金的关系想清楚,主张时才不会顾此失彼。
六、签约时怎么把违约金条款写得更稳
违约金条款写得好,能少很多争议。给几点建议:
第一,金额要合理。结合可能的损失水平约定,畸高容易被酌减、畸低又起不到保护作用。第二,可以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而不仅是一个固定数额,便于与实际损失衔接。第三,区分不同违约情形,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避免“一个数字包打天下”。第四,保留好与损失相关的证据,无论将来是主张违约金、还是应对酌减请求,损失证据都是关键。
七、一个常见情形(脱敏)
某买卖合同约定了较高比例的逾期违约金,一方违约后,守约方按约定主张了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违约方在诉讼中提出酌减请求,并举证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有限。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作了适当下调。这个例子说明:违约金不是“写多少就一定赔多少”,主张方要预估酌减的可能,被主张方则要记得主动提出酌减并就损失举证。
八、主张了违约金,还能不能再要继续履行或赔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止违约金一种。守约方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与这些责任方式的关系要厘清。一般而言,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应履行债务的,守约方可以继续要求履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就不足部分主张损失赔偿,但要避免与违约金重复计算同一损失。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既要违约金、又要全额损失赔偿”,导致双重获偿。正确的思路是:违约金本身就是对损失的预定,主张时要么以违约金为准、要么在违约金不足时补足差额,而不是简单叠加。守约方在起诉前,最好先评估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的高低关系,再决定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损失赔偿、抑或两者结合,做到既充分救济又不至于因重复主张被驳。
另外提醒一种特殊情形: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可以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违约金也相应不再适用或予以调整。所以违约金能不能要、要多少,还要结合违约方有没有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一并判断,不是“一违约就照单全收”。
九、实务提示
第一,违约金以补偿损失为主,过高可减、过低可增,核心基准是实际损失。第二,超过损失30%一般认定为过高,但具体酌减要综合衡量,不是机械计算。第三,减少违约金通常要违约方主动请求,被诉方别忘了提出酌减并举证。第四,主张增加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要把实际损失举证清楚。第五,定金与违约金一般二选一,不能双重获偿。违约金争议举证性强,建议结合个案评估主张和应对策略。
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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