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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展现了全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府院、府检联动机制,凝聚法治合力,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与协同化解的生动实践。案例聚焦行政处罚、社会保障、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通过调解、听证、协调化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服务保障民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一
王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1985年3月被招收为宁夏某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从事瓦工工作。1996年12月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并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1月起参加社会保险。2005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1月入职新单位。2018年10月,王某某以年满55周岁、从事瓦工满10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为由申请退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并办理退休手续。2019年4月,王某某以退休待遇未认定1985年3月至1994年12月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退休审批表并重新办理,因没有相关档案印证,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1年,王某某自行收集到农民合同制工人转城镇合同制工人的相关文件资料,要求某市人社局纠正。市人社局认定其1985年3月至1986年9月为视同缴费年限,由某县社保中心重新计算退休待遇。后王某某通过信访继续反映,要求认定其1986年10月至1994年12月的工龄,市人社局作出《处理意见书》。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重新计算工龄并核算退休待遇。
【办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市人社局称受现有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功能限制,无法为已退休人员补缴1994年12月前的社会保险。法院核查后认为,纠纷根源在于用人单位档案管理不完善,人社部门应依据客观事实纠正。经多次与市人社局、自治区人社厅会商,辩法析理探讨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向市人社局制发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函,推动人社部门协调内部相关部门,最终为王某某办理补缴手续并重新核算退休待遇。王某某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经验做法】
一是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找准矛盾症结。本案中,法院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深入调查发现,王某某文化程度不高,2018年办理退休时对档案内容不知晓,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签字确认。退休后发现同单位同事待遇更高,遂自行收集资料信访。人社局核实确因原单位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材料缺失,应当纠正,但以“已退休无法补缴”为由不再处理,客观上无法保障当事人权益。法院耐心倾听诉求,了解案件成因及背景,积极与被告探讨实质性化解可行性,为后续协调奠定基础。
二是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破解制度障碍。法院审理发现,本案核心症结在于人社部门受办公系统限制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为尽最大努力协调化解,在上级法院支持下,通过发出实质解决争议工作函,推动人社部门协调内部机制,最终实现补缴和待遇重新核算,破解了制度性障碍。
三是强化府院联动协同,实现实质化解。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渠道,针对个案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本案中,法院不是简单裁判,而是通过制发工作函、协调会商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从保障民生、维护公平角度主动作为,最终使历经多年、多次信访、多起诉讼的纠纷得到一次性彻底解决,为类似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案例二
某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田某,根据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维修车辆,途中遇车祸身亡。田某父母田某鹏、王某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认定田某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社部门认定田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认为田某完成指派任务后,未按原路返回单位,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争议较大,于2020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工伤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责令人社部门重新对工伤申请作出决定。田某鹏、王某不服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办理过程】
检察机关受理后全面审查案件,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田某完成公司指派维修任务后,在是否收到其他维修任务存疑的情况下,前往下一个地点途中发生车祸,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围绕焦点问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成立办案组,上下一体办案,通过赴事发现场勘查路线和环境、调取事故发生前田某的通话记录、当面听取搭乘人陈述等方式,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事实进行补充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认定“田某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抗诉。再审期间,检察院、法院、人社部门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25年3月19日,公司支付赔偿款55万元。田某鹏、王某申请撤诉,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经验做法】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受理行政申诉案件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开展补充调查,查明工伤认定核心证据,夯实案件事实基础。针对本案历经多轮诉讼程序,争议化解周期长、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以抗促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抗诉。再审期间,依托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联动法院、行政机关搭建多方沟通协商渠道,推动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三
马某不服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某之子系某外卖平台注册骑手,由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2025年7月29日,该公司通过微信群向包含申请人之子在内的骑手发出通知,告知办理健康证的具体安排,并明确要求于次日上午7时50分在县医院门口集合。2025年7月30日上午7时42分,申请人之子骑电动自行车前往指定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20分去世。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之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申请职业伤害认定,但未将通知办理健康证这一关键情况如实提供。县人社局以事故当天申请人之子无考勤、无业务活动为由,认定其情形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马某不服该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过程】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不局限于书面审查,全面调取核实证据并开展实地核查,精准归纳本案焦点,即申请人马某之子受公司安排前往办理健康证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从事职业活动相关活动”,进而是否符合职业伤害认定条件。
经审理查明,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曾通过微信群向骑手发出明确集合通知,申请人之子系遵照指派前往指定地点,这一行为是为了满足平台从业健康要求而进行的必要准备,属于职业活动的合理延伸,完全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中“从事职业活动相关活动”的认定标准;同时,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
在事实与法律规定均已明晰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并未简单作出撤销决定,而是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向县人社局摆明事实、讲透规定,指出其认定中的疏漏与不当。经过充分沟通,县人社局认识到原结论错误,自行撤销了《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主动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此举避免了因单纯撤销决定引发后续重作、可能诉讼等程序空转,大大节约了行政资源与申请人的维权成本,一次性解决了申请人的核心诉求,使新业态劳动者家属及时获得应有的保障。
【经验做法】
一是穿透式审查,精准界定新业态职业伤害边界。复议机关打破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机械理解,深入调查骑手受公司指派集合的事实,认定前往办理健康证属于执行工作安排的必要准备和职业活动合理延伸,为类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在途”“准备”阶段遭受事故伤害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法理参照。
二是运用协调化解机制,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基础上,没有简单一撤了之,而是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促使其认识问题、自行撤销不当决定,实现了通过非对抗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三是践行“复议为民”理念,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复议机关对“工作相关活动”作有利于劳动者的合理解释,打通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堵点,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供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
编辑:任金花 校对:黄苏平 审核:袁 茜
原标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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