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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展现了全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府院、府检联动机制,凝聚法治合力,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与协同化解的生动实践。案例聚焦行政处罚、社会保障、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通过调解、听证、协调化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服务保障民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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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公司诉宁夏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某市人民政府 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1998年12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2月,原宁夏某扶贫经济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现宁夏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经开区管委会)批复同意该公司在该地块建设住宅小区。2004年3月,因城市规划调整,某经开区管委会与该公司签订两份《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对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该公司认可协议中对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但主张协议未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局、某经开区管委会提出履职申请,要求对案涉土地进行补偿。后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某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答复,认为原协议已包含土地补偿,不支持其申请。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办理过程】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初步审查发现,这是一起因历史规划调整,历经二十余年未决的土地补偿纠纷。合议庭并未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秉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力求案结事了。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路,法官多次前往固原市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倾听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在沟通过程中,行政机关坚持认为两份案涉协议中已经包含了土地补偿费。为打破僵局,法官一方面主动与某市政府领导沟通,阐明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说明依法行政和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分析败诉风险,督促其积极履职;另一方面,多次与公司及其代理人深入交流,引导其理性看待历史成因,合理表达诉求。在法院主持下,经多轮次调解沟通,这起长达二十余年的行政争议得以成功化解。”
【经验做法】
一是坚持源头治理,查清案件事实。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坚持穿透式审查,引导各方回归历史背景查证事实。通过查阅原始档案、分析协议文本、梳理往来函件,将争议置于二十年前的特定政策环境下进行审查,还原客观真相。通过引导行政机关共同追溯征地补偿的原始依据和标准,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补偿与原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区别,为争议化解奠定了事实基础。
二是运用“以审促调”,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本案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且年代久远、争议较大,合议庭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关键作用,通过精细化庭审准备,精准归纳争议焦点;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让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就历史决策、协议内容、职责承接等问题充分陈述、当面质证,使其全面了解案情、厘清自身责任,有效推动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直面问题和职责,为协调化解创造了条件。
三是贯彻“如我在诉”理念,实现“三个效果”统一。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始终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置于核心位置,法官主动下沉一线,耐心倾听企业诉求与困境,引导行政机关换位思考,体察企业难处。通过真诚、耐心的反复沟通,既向行政机关释明法律风险与履职要求,也引导企业理性维权。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化解”,企业从“执着诉求”转向“接受调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李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协议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征用李某土地8.2亩,补偿款合计20.6万元,后因群众举报,未向李某支付补偿款。2020年5月7日,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某镇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款。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向人民法院提交《搬迁农户管理卡》《耕地以及宅基地转租协议》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系李某从同村村民处流转获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作为行政协议签约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获得20.6万元征地补偿款。
【办理过程】
2024年2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李某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存在虚假情形。经调查核实,李某向法院提交的《搬迁农户管理卡》《耕地及宅基地转租协议》《庄园及土地转租合同》等相关证据,系李某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而伪造,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损害国家利益。2024年8月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行政判决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人民法院采纳意见,经启动再审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某镇政府申请执行回转,依法追回20.6万元征地补偿款。
【经验做法】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保障。通过虚构流转合同骗取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更削弱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检察机关聚焦征地补偿虚假诉讼,强化证据的核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精准纠正错误判决;同时衔接行政机关,推动法院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依法追回补偿资金,构建起“证据核查—检察监督—再审纠错—资金追回”的高效联动闭环。这一做法既维护了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倒逼行政机关规范征地补偿审核流程,压实证据审查责任,从源头防范同类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三:冯某某 王某不服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义务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宁夏某工贸公司职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某(系李某某之母)、王某(系李某某之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6月20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用人单位未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亦不支付其工伤(亡)待遇。申请人冯某某、王某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审理后,取得终审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2370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6866.8元,共计897752.8元。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邮寄提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截至2025年6月13日,市社保中心未予处理,冯某某、王某遂以市社保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过程】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多次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沟通,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经核实,市社保中心因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故未能及时启动先行支付程序。根据申请人在复议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其基本符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同时,复议机构还了解到,自2022年至2025年,因案涉工伤保险待遇长期未能执行到位,申请人生活拮据、陷入困境,急需市社保中心履行先行支付职责。
找准案件症结后,复议机构秉持“复议为民”理念,积极与双方协调化解。经充分沟通,由申请人按要求向市社保中心重新提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据材料,市社保中心承诺在期限内尽快审查并作出处理。随后,市社保中心依法启动先行支付程序,经审查后向申请人先行支付了李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2025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从协调化解到款项到账仅用30天,这起持续三年的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妥善化解。
【经验做法】
一是穿透式审查识别实质诉求,精准定位争议症结。本案表面上是行政不作为之诉,实质是申请人长期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陷入生活困境的民生难题。复议机构准确判断出行政争议的根源在于被申请人能否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实质化解明确了方向。
二是以柔性督促替代刚性裁决,高效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在查明申请人基本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后,复议机构没有简单作出责令履行决定,而是推动市社保中心主动启动先行支付程序,仅用30天便解决了申请人长达三年的维权难题,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
三是坚持全过程沟通协调,实现“案结事了”。复议机构将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反复与双方沟通,最终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供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
原标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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