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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是停薪留职,还是变相裁员?法院:企业不能以单方停薪留职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事关社会大局安定有序,事关每一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然而,一些企业由于效益不佳、资金困难等问题,单方对劳动者作出停薪留职安排,意图免除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义务。劳动者在面临企业单方用工调整时,该如何依法维权?不久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划清停薪留职红线。
不愿停薪留职,员工被迫离职
2024年3月25日,文某入职桂林一家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文某的职务为项目总经理,劳动期限2年,自2024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24日,试用期2个月;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1.5万元/月,试用期为1.2万元/月。
2024年7月,文某与公司人事经理宋某微信聊天确认:文某的工资前三个月按照1.2万元计发,第四个月开始按照1.5万元计发。
2024年5月至11月,文某正常出勤上班,但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9月开始,公司多次以项目未开工、从下半年起经营出现困难,需全体员工共患难为由,通过公司大会、微信工作群及面对面说明等方式寻求谅解,并动员员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待项目开工公司再开始发放工资。11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宋某与文某面谈,告知公司决定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将工资降为每月6000元,文某当即表示反对。11月20日,文某向公司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
公司主张员工同意停薪留职
文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期间,公司提交一份有“文某”签字的停薪留职协议。经鉴定,协议书内落款处乙方“文某”签名与样本内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文某垫付鉴定费2000元。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向文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鉴定费。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雁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向文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鉴定费用2000元;确认公司向文某支付的工资数额为1万余元。
公司主张,公司已与员工谈话沟通、发布停薪留职倡议,文某未明确提出反对,应视为认可。公司已按约定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文某主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某辩称,停薪留职涉及劳动报酬、劳动权利等核心权益,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意。自己持续正常出勤提供劳动,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违法
雁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停薪留职协议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公司应否足额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文某并未与公司达成停薪留职相关协议。公司将并非本人签名的停薪留职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文某虽知晓公司具有停薪留职的举措,但不能代表其接受公司的倡议,更不能证明文某与公司达成过停薪留职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且从文某的出勤记录上看,其实际上并未同意公司单方作出的停薪留职倡议而是继续工作。据此,法院对公司提出的双方达成停薪留职协议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行为违法,应向文某支付工资5万余元和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此外,停薪留职协议上的签名经鉴定不是文某所签,根据双方“若不是文某签名,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的约定和“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的相关规定,公司系鉴定结果的不利方,故鉴定费应由公司负担。
雁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向文某支付工资5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以及鉴定费2000元。
劳动关系兼具平等性与隶属性的特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均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涉及劳动报酬、工作岗位、休息休假等核心条款的调整,更需双方达成明确合意。停薪留职本质上是对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重大变更,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所以必须以双方书面协议或明确认可为前提。企业的单方倡议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中合意的构成要件,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企业就负有足额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依法应予支持。
经营效益波动是市场常态,面临用工成本压力,企业不能以单方停薪留职、放无薪假、变相降薪等方式,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进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法律责任。任何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均有违依法用工、诚信经营底线。
企业应与劳动者友好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确有裁员必要,应按法定程序,履行提前通知、听取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等义务,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单方提出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减薪、停薪行为均属无效。
劳动者对企业单方的不合理用工安排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避免因沉默被认定为默示同意。劳动者要注重留存证据,日常工作中妥善保管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材料。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依靠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原标题:《【以案说法】 是停薪留职,还是变相裁员?法院:企业不能以单方停薪留职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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