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员工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026-07-03 15: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听全文
字号

先说结论:满足条件时,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企业原则上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续订等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特别注意:应订未订、或满一年不签书面合同的,可能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还可能要支付二倍工资。下面把三种法定情形和企业管理要点讲清楚。

一、哪些情形下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类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且不是劳动者自己要求签固定期限的,企业就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1、 第一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注意是连续工作满十年,工龄连续性的认定很关键。

2、 第二种: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 第三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即无过错、也非不能胜任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续订劳动合同的。

4、 上述情形下,除劳动者自己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权在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手里。

二、不签、拖着不签,企业要担什么责任

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但企业如果该签不签、或干脆不签书面合同,法律后果不轻。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拖到满一年,无固定期限自动成立。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这是企业用工管理最常见的踩坑点。

3、 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用人单位也可能要从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把应签未签当成省事,往往代价更大。

4、 因此,企业要把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续订情形纳入HR台账动态管理,避免因疏忽触发上述责任。

三、企业怎么合法、稳妥地管理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不能管理。关键是把制度、程序、证据做扎实。

1、 无固定期限只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并非不能解除。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法定情形时,企业仍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或变更,但要有制度依据和证据。

2、 把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依法制定并公示、告知到位。这是日后处理不胜任、违纪等问题的基础,缺了制度依据,管理动作容易被认定违法。

3、 续订环节要规范:临近合同到期、或出现连续两次固定期限等情形时,提前与员工沟通续订意向并留痕,按法律规定确定签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

4、 保存好劳动合同、续订记录、考核与奖惩材料、送达与公示凭证等完整证据。无论是常规管理还是争议处理,证据齐全才能既合规又稳妥。

常见问题

问:员工在我们公司干满十年,是不是就一定得签无固定期限?

答:要看员工的意愿。连续工作满十年属于法定情形,此时若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员工自己要求签固定期限外,企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有权选择;如果员工要求并符合条件,企业原则上不能拒签,否则可能承担二倍工资等责任。

问: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就再也辞退不了了?

答: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没有固定的终止日期,并非不能解除。当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定情形时,企业仍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前提是要有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充分证据,并履行相应程序。

问:忘了和新员工签书面合同,已经用工三个月了,怎么办?

答:应尽快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评估二倍工资风险。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仍未签的,将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建议立即补签、保留协商记录,并复盘用工管理流程,避免对其他员工出现同类问题,必要时咨询律师评估具体责任。

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812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