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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补缴工伤保险,企业赔偿责任能否“一补了之”?

2026-06-29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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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潘某委托代理律师,专程来到繁昌区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汪国强法官手中,感谢法官释法明理、秉公裁判,为他争取到应得的工伤赔偿款,也为这个跌入低谷的家庭带去了希望。

潘某于2023年2月入职某包装公司,从事模具操作工作。某天,潘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双手被模具压伤,导致双前臂截肢。后经繁昌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二级。

事故发生后,包装公司才为潘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补缴保险费用,希望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待遇。但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定规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据此,繁昌区社保待遇管理中心依法认定本次工伤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装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两审终审均被判败诉,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责任依法不能成立。

包装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费用,远不足以覆盖法定赔偿标准,重伤致残的潘某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与经济来源。上有老人需赡养、下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加之自身后续生活护理的大额开支,一家人的生活瞬间陷入困境。潘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后经裁决,包装公司需支付其工伤赔偿费用及生活护理费等。潘某不服仲裁裁决,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500余万元。

该案涉案金额高、伤情后果重,判决结果不仅直接关系着一个伤残家庭的长远生计,更对明晰企业用工责任、引导企业规范参保具有重要的普法价值。承办法官汪国强受理案件后,全面梳理案情细节,逐条查阅法律法规,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并针对特殊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逐一开展调研核实,确保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厘清双方责任边界,明确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法院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依法予以支持,对超出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及法定赔偿标准的部分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包装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审宣判后,包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场事故,给劳动者带来了终身无法弥补的身体创伤,也让一个家庭背负起长期的生活重担;而企业因未依法履行参保义务,付出了远超社保成本的经济代价,自身生产经营也受到不利影响。该案的裁判结果,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为辖区企业规范用工敲响了法治警钟。

在此提醒广大用工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的底线红线,企业必须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切实提升职工安全防护意识。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切勿抱有节省成本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事后补缴规避法定责任。唯有守法规范用工,才能既守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企业自身的平稳健康发展。

文稿:行政庭

审核:审管办(研究室)

原标题:《事后补缴工伤保险,企业赔偿责任能否“一补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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