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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单方跨市调岗而离职,劳动者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小案件·大道理】
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跨市调岗后
劳动者拒绝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
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某公司向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9万余元。
基本案情
甄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初约定工作地点为佛山市。但自2019年6月起,该公司安排甄某常驻江门市新会门店工作,该状态持续近六年,期间该公司自2020年9月起停发甄某出差津贴,甄某亦于2020年在江门市新会区购房安家。后新会门店于2025年3月短暂闭店,又于同年5月重新开店营业。
网络图
2025年3月,在未提前与甄某协商且了解其家庭情况下,该公司便作出将甄某调岗至佛山市门店的决定,甄某认为不合理且不认可该跨市调岗方案,向该公司提出异议,并多次表达希望留在江门市新会门店的诉求,但该公司并未撤回调店决定。故甄某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
甄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工作地点为佛山市,但实际上甄某已常驻江门市新会门店工作近六年,双方已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工作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该公司在未提前与甄某充分协商且未考量甄某已在江门市新会区购房安家的实际情况,即安排甄某到佛山市门店上班,该调岗属于跨市调整,调整后两地通勤距离、时间、往返经济成本、日常生活成本必将大幅增加,且亦未同时对工资予以增加,未提供交通补贴、住房安置等配套保障措施,该调整客观上加重了劳动者生活负担,明显超出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合理范畴以及劳动者的合理预期范围,势必对甄某的生活造成显著影响。
网络图
故甄某拒绝前往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具有客观正当理由,甄某以此为由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的情形,而属于该公司未能提供符合甄某原有劳动条件导致实质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该公司应向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甄某在该公司累计工作已满十九年零六个月,故该公司应当向甄某支付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2.9万余元。
综上,新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您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特别涉及跨市远距离调岗,应当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兼顾劳动者生活现状,配套薪资、交通、住宿补贴等保障,不得显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否则,用人单位调岗将被认定不合法,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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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遇到不合理的单方调岗时,可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聊天、居住、工资流水等证据,单位拒不调整方案的,可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因公司单方跨市调岗而离职,劳动者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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