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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新规:社会团体禁设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称会长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2026-07-02 18:3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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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公布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要求、条件以及名称使用规范,明确了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细化了撤销的具体情形。

其中明确,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办法还明确,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此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澎湃新闻6月25日报道提到,近期,多家协会、学会正加强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规范管理。

其中,中国蜂产品协会6月2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称,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协会章程与业务范围,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业务雷同重合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拒不服从协会管理、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违规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依规终止。

山东省神经科学学会6月明确,坚决杜绝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亚专业委员会)和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允许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行。此外,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责任编辑:王俊
    图片编辑:朱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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