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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个体工商户拖欠员工工资后注销,员工能否直接起诉老板?
槐法案例【2026】240
个体工商户拖欠员工工资后注销,员工能否直接起诉老板?本期案例,请看槐荫法院刘佳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2025年11月,赵某入职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2026年1月,该餐饮店停止营业。2026年2月,该餐饮店办理注销,尚拖欠赵某工资4000余元。赵某将该餐饮店的经营者钱某,起诉到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工资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赵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向餐饮店提供了劳务,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并于2026年2月注销,赵某要求钱某支付劳务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根据赵某提交的其与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实赵某的出勤情况、劳务费拖欠情况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经计算,赵某主张的劳务费数额未超过法定核算标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钱某向赵某支付劳务费4000余元。
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个体工商户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如果有些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字号,则直接以经营者为被告。
本案中,案涉餐饮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但经营者的清偿责任并不因此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该餐饮店老板。因赵某入职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赵某主张经营者钱某支付拖欠劳务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撰 稿丨崔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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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 荫 区 法 院 新 媒 体 出 品
编辑︱辛 欣
一审︱崔存星
二审︱何江浩
三审︱王 倩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个体工商户拖欠员工工资后注销,员工能否直接起诉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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