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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监局公布典型案例:一企业25台电车充电桩未强制检定就投运被罚款

澎湃新闻记者 冯茵伦
2026-07-06 21: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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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质量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期)。通报称,为严厉打击油品质量、民用产品、计量器具、检验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侵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违法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26年,洛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偃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油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5年10月24日,偃师区某油料有限公司销售的0#车用柴油产品在偃师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检验项目中闪点(闭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报告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接收到检验报告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2日,经对该批车用柴油留样复检,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监督抽查时,0#车用柴油罐内有油7167.6升,售价5.98元/升,货值合计42862.25元,共获利2078.6元。2026年2月6日,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68579.6元、没收违法所得2078.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成品油是本次铁拳行动重点整治民生商品,车用柴油闪点(闭口)指标不达标,会直接造成车辆动力下降、尾气污染物超标,加重大气污染。本案暴露出该加油站进货查验流于形式,未落实油品入库自检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加油站全覆盖抽检力度,对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行为坚持从严处罚,从源头阻断劣质油品流入市场。

案例二: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充电桩案

2026年5月22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计量专项检查发现,洛宁县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运营25台电动汽车充电桩,自试运营起未申请计量强制检定,无有效检定合格标识,用于车辆充电贸易结算。2026年6月22日,该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充电桩、加油机均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是本次铁拳行动计量整治核心品类。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投入经营,极易出现充电计量失准、多收消费者费用问题,直接破坏交易公平。本案当事人存在计量法规认知盲区,误认为设备移交即可直接运营,忽视贸易结算计量法定检定要求。所有停车场、充电运营企业要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设备投用前必须完成强制检定,按期复检并留存检定证书;市场监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充电桩、加油站计量专项排查,严厉打击未检、超检计量器具经营行为。

案例三: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伪造强制检定合格证案

2026年5月,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伊滨区某食品店内3台电子收银秤原检定标签遗失,当事人私自手写、伪造强检“合格证”应付检查。经核查该店内的3台电子收银秤“检定证书”中的检定日期和有效期,涉案计价秤均在检定周期内,无违法所得。2026年6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强制检定印章、合格证是计量器具合法使用的法定凭证,任何涂改、伪造、变造检定标识行为均属违法,不因器具本身合格而豁免处罚。本案当事人主观存在规避监管意图,企图通过伪造标签掩盖证件缺失问题,反映出部分商户计量法治意识淡薄。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硬件合规、标识合法”双重监管标准,同步严查计量器具失准与检定标识造假两类违法行为,督促商户妥善保管检定证书、标识,遗失后及时向法定计量机构补办,杜绝私造假证规避监管。

案例四:汝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机动车检验报告案

2026年1月15日,汝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移交的涉嫌违法线索,在对汝阳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国标安装四驱车辆专用自由滚筒,不具备四驱车检测条件,违规检测3台进口全时四驱车辆并出具合规报告,案发后企业主动完成设备整改。2026年2月11日,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检验检测机构是产品、车辆安全的法定“把关人”,洛阳市“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将检测机构违规出具不实报告列为九大重点打击领域之一。机动车安全检测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未配备标准设备、不按国标流程检测,出具的报告完全失去参考价值,会让安全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埋下重大道路事故隐患。本案企业因设备配套不完善、内控管理缺位违法。全市机动车、工艺品、建材等各类 CMA 检测机构必须配齐标准设备、严格遵循检测规程,完善原始记录复核制度,严禁超能力、违规检测出具不实报告。

案例五: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无烟燃气烧烤炉案

2026年3月12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接收的举报线索,对洛宁县城区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百货店销售的无烟燃气烧烤炉为强制性认证产品却未经认证(3C认证)。经查:自2026年元月初上架以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无烟燃气烧烤炉数量为4单,进货价300-753元/台;零售价券后328.32-1517.4元/台,销售额总计2550.9元。2026年6月15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罚款26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燃气类器具属于涉人身安全的 3C 强制性认证产品,未经认证流入市场存在爆炸、燃气泄漏等重大安全隐患。本案当事人依托线上短视频渠道售卖无证烧烤炉,线上线下同步经营放大安全风险。线上电商、线下实体店均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核查电器、燃气具等品类 3C 认证证书;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紧盯直播带货、短视频电商等新型销售渠道,从严查处销售无证 3C 产品行为,守住群众居家使用安全底线。

案例六: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案

2026年1月5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跟踪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商品条码登记规格与实际净含量不符、不同规格产品使用同一商品代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日因上述违法行为被该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全面整改,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2026年4月30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商品条码是产品身份标识,是商超扫码结算、产品溯源、市场监管核查的重要载体,一码一物、规格匹配是法定硬性要求。该企业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彻底纠正,属于屡改屡犯,主观违法情节明显。不规范条码会造成商品溯源失效,不利于食品安全问题快速追溯处置。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要规范申请、使用对应规格商品条码,建立条码自查机制;监管部门将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回访复查力度,对拒不整改、重复违规企业依法从重处置,完善食品全链条溯源管理体系。

案例七:宜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宜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宜阳县某农资店销售的金某某牌掺混肥料进行监督抽样,2025年12月9日该局接到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判定的上述化肥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从标示生产企业购进上述肥料140袋(规格50kg/袋),共7吨,购进价2700元/吨,当事人以零售价140元/袋的价格(2800元/吨)对外零售,全部售出,盈利700元。2026年6月15日,宜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化肥是农业生产核心农资,养分指标不达标会直接造成农作物减产、土壤土质破坏,损害广大农户切身经济利益,属于铁拳行动重点整治涉农产品。该农资店未尽进货质量检验义务,批量售卖不合格化肥,劣质肥料全部流入田间,侵害农户权益。农资经营商户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主动送检农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春耕、秋种等关键农时加大农资抽检频次,重拳打击假劣化肥、农药、种子违法行为,筑牢乡村农业生产质量安全屏障。

    责任编辑:林川
    图片编辑:蒋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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