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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对科研失信精准问责,也是实事求是
7月10日,国家卫健委通报28起科研失信行为,涉及数据造假、论文买卖、挂名搭车等问题。通报根据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等不同身份,作出了层次分明、指向明确的处理:通讯作者大多被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同时取消申报科技奖励、人才称号等资格;第一作者大多面临3年期的处罚;而其他被认定无科研失信行为的作者,或予以科研诚信警示教育,或不予处理。
28起案例让人触目惊心。涉案者多为医院和医学类院校的学术“大咖”和骨干力量,他们公然参与数据造假、论文买卖,不仅是个体学术操守的失守,更让本该严谨神圣的医学研究蒙羞。此番国家卫健委公开通报处理决定,将这些行为公之于众,体现了刮骨疗毒的治理决心,也为重建学术信任迈出了重要一步。
令人瞩目的是,此次公布的处罚决定,严格区分了对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和其他作者的不同处理:通讯作者处理最重,第一作者次之,而其他被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作者,则不予处理,或予以科研诚信警示教育。这样的处分“同案不同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
至于对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则要根据事实、情节、性质等进行认定。调查处理规则也规定了从重、从轻的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如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在当下科研论文的署名体系里,不同的位置代表了不同的分工和责任。一般来说,通讯作者是导师或者课题组的负责人,负责提供经费、设计思路和实验资源,对论文的真实性和学术不端行为负第一责任。第一作者则是研究的主导者和实际执行者,负责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论文初稿的撰写,在引用论文时,大部分提到的也是一作名字。
也就是说,在一篇论文带来的实际学术收益中,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收益更大、更多,权重会更重,那么,相应的,他们就该承担更大的责任。权责对等,正是这一差异化处罚的内在逻辑。现实中,无论是数据造假还是论文买卖,他们往往不仅是参与者,更是决策者和获益者,严惩合情合理。
总之,论文被查出学术不端,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通常是主要责任人,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参与程度和知情情况来确定责任归属,其他参与研究的人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这也警示,学术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第一责任人”必须扛起学术诚信的主责,其他参与署名的作者也不可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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