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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人大是否应撤销“逐字翻译抄袭”惠某某博士学位
被核心期刊认定存在“逐字翻译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并撤稿的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惠某某拟入职安徽大学一事,持续引发舆论场高度关注。
安徽大学7月13日一早即做出明确回应:“正依规严肃复核,如属实将依规不予录用。”这一正面回应、不遮不掩的态度值得肯定。
安大回应之后,问题给到了人大:惠某某的博士学位是否应该撤销?
这并非不言自明。
惠某某系人大文学院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2022级博士,导师为该院教授范方俊,2026年6月2日下午已完成博士学位答辩。

明确认定惠某某学术不端的期刊《戏剧艺术》撤稿声明发布时间是6月22日,直接点了惠某某的全名,涉及的论文发表于2025年第2期,属于惠某某在人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也就是说,撤稿声明是其博士答辩20天后,信息在舆论场上广泛传播还有一两天的时间差。
这样的时间点交叉就会出现两种情况:要么学术不端消息传出时,惠某某已经拿到了博士学位;要么学术不端消息传出时,惠某某还没有拿到博士学位原件。是否已经拿到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证书是否应该予以撤销?
对此,网络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有网友指出,其博士在读期间涉嫌学术不端,当然应该取消其博士学位,已授予的也应予以撤销;也有网友指出,如果惠某某的博士学位论文不涉及学术不端,就应授予其博士学位。
最终的结果当然需要人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但是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枉不纵是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惠某某“逐字翻译抄袭”的行为发生于其博士在读期间,属于典型的学术不端,明显违反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惠某某读博期间“逐字翻译抄袭”的行为属不属于“攻读期间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另外,惠某某导师的责任认定问题也是网络舆论场关注的一个重点。
学位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目前,惠某某“逐字翻译抄袭”行为已经确认,其导师应该承担何等责任?
教育部早已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当前,惠某某“逐字翻译抄袭”行为已经被学术期刊通报且被媒体广泛报道,已经需要人大“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期待人大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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