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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酒后骑车出事故,同饮者要担责吗?
九人同饮一人发生事故,四名亲属起诉赔偿,法院推动矛盾实质化解,最终撤诉结案。
一场酒后悲剧
2025年5月2日,乾县临平镇王某某喜得一女,邀请同村王某卫等九人喝酒庆祝。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经查,事发时王某某未戴头盔、无驾驶证。
四名家属将九名同饮者诉至乾县法院,要求承担20%赔偿责任。案件涉及13名当事人,事实琐碎、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借鉴“要素式审判”思路,庭前梳理核心要素:谁组织、谁劝酒、散场时谁在场、有无劝阻护送......将碎片信息归入清晰框架。
庭审围绕要素精准发问,避免了群体性纠纷常见的混乱拖沓。
分清责任,促成和解
法官查明:王某某自行骑车到场,散场时有人提醒“回家睡觉”,但无人劝阻酒后不可驾车、且无人护送。
法官向被告释法:共同饮酒产生相互照顾的法律义务,放任酒后驾车存在过错。同时向原告说明,王某某自身过错是主因。
经“背对背”调解,王某卫、王某龙、王某强等主要同饮者主动向原告支付补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三点启示
一是同饮有风险,散场要负责。
同饮者之间有提醒、劝阻、照顾的法律义务,酒后驾车必须坚决拦住。
二是“要素式”审理不拘形式重实效。
无需填表,只要能精准提炼要素、快速锁定争点,就能提升审判质效。
三是撤诉不是“和稀泥”,是真正的案结事了。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和解,既抚慰家属,也减轻诉累。
今后,乾县法院将继续深化要素式审判思维,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让司法裁判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供稿:刘欣妍
原标题:《乾县法院:酒后骑车出事故,同饮者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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