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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美术合同未约定道具采买费,应当由谁承担?
【原创】文/汐溟 顾瑾
影视美术服务合同中,合同通常只约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对道具采买、材料采购等隐性成本往往未作明确约定。实践中,美术师在履行中垫付了大量采买费用,公司却以“采买包含在服务费中”为由拒绝另行支付。在此情形下,道具采买费究竟应由谁承担?
一、案例概述
甲公司与乙签订《美术组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乙为甲公司拍摄的短剧提供美术设计与服务,服务费按天计算。合同未约定道具采买费用的承担方式,甲公司系第一次拍摄古装剧,没有道具库。
乙进组后,通过微信与甲公司制片人沟通道具采买事宜,甲公司制片人表示“戏的置景道具做了十万的预算”,乙多次发送采买申请单和购买清单,甲公司制片人审核后支付了采买款项。乙离组后,甲公司财务人员向乙发送了《美术明细》文件,统计道具采买总额,甲公司尚欠五千元左右未付。甲公司主张道具采买包含在服务费中,不应另行支付。乙主张双方已口头约定道具采买费另行支付,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采买费。
二、争议问题
合同未约定道具采买费的承担方式,履行中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产生采买费用,该费用是包含在服务费中,还是应由委托方另行承担?
三、法律分析
本文认为,合同未约定费用项目不意味着该费用当然包含在服务费中。双方在履行中的实际沟通和付款行为,可以补充或明确合同约定不明的费用承担方式。分析如下:
(一)合同未约定的费用不等于包含在服务费中
本案中,合同仅约定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对道具采买费用的承担方式未作约定。甲公司主张道具采买包含在美术服务中,但这一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不能当然推定为由乙承担。服务费是对美术师提供劳务的报酬,而道具采买费是为完成美术效果而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两者在性质、用途和支付对象上均有本质区别,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材料成本由谁承担,应通过双方的履行行为加以判断。
(二)履行中的沟通和付款行为可以确定费用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沟通和付款行为,可以构成对合同内容的事实上的补充。
本案中,甲公司制片人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戏的置景道具我了十万的预算”,这一表述表明甲公司已将道具采买作为独立预算项目,而非包含在服务费中。乙每次采买前均向甲公司发送采买申请单和购买清单,甲公司审核后才支付款项。甲公司的付款时间、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支付条件明显不符,进一步印证了道具采买费是独立于服务费的单独费用。甲公司在履行中对道具采买费的支付行为,已构成对道具采买费由甲公司承担的默示确认。甲公司嗣后以“包含在服务费中”为由反悔,与自身在履行中的行为相矛盾,有违诚信原则。
(三)财务人员出具的费用明细可作为费用确认的依据
本案中,甲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向乙发送了《美术明细》文件,详细列出了道具采买总额。该明细系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提供,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甲公司若事后不认可该明细,应提供证据证明该明细存在错误。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确认行为,进一步补强了乙关于道具采买费应由甲公司承担的主张。
影视美术服务合同中,双方应在签约时明确费用的包含范围,特别是道具采买、材料采购等大额支出,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支付流程和结算方式。对于美术师而言,垫付采买费用前应通过书面方式取得委托方的确认,保留采买清单、审核记录和付款凭证,避免在费用结算时产生争议。
参考判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30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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